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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废止后原司法裁决效力的宪法解读

【注释】

该观点认为,所谓“罪刑初定”,即指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之规定。
辰光:《牛玉强——最后一个流氓》,《法制晚报》2010年12月1日。
部门法学与宪法学研究具有互补性,正如宪法学研究不能局限于宪法本身,部门法学研究也不应仅仅在学科内循环论证。所以,一些刑法问题的根本或者完全解决不得不从刑法学理论外寻求证成。
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叶自强:《论判决的既判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当然,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终局判决的侵害,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诉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构成终审判决的补充与既判力原则之例外,但这仍然是以承认和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前提的。
牛玉强案之所以能够引起极大的舆论关注,恰恰说明了这类案件的稀奇与极端。
其实,继续监禁牛玉强显然比立即释放牛玉强会更浪费司法资源
G·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载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页。
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224页。
同前注,第223页。
同前注,第227页。
参见李小银:《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的辩护与完善》,2006年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刘艳红:《刑法的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同前注。
同前注。
同前注。
许道敏著:《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刘树德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翁国梁:《中国刑法总论》,转引自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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