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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

  

  通名具有严格指示性,这是模态逻辑规则。在人类的认知之网中,逻辑规则处于核心位置。[26]40整体主义哲学中,信念之间的调整一方面取决于新发现的经验事实,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认知之网的内部结构及其体现出的原则(融贯性、简单性、广泛的解释力等等)。有时我们宁愿放弃否认或者搁置一些观察,而保留现有的理论体系。例如,冥王星的位置与牛顿物理学的计算,轨道有些偏移,但人们宁可相信这一观察受到了未知因素的影响,而不愿意放弃牛顿物理学。这一选择有其科学上的合理性,根据的是融贯原则,即保持信念之网总体上的融贯,避免对其大幅度变动。对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就是反思平衡方法的运用,既考虑相对具体的经验观察,也考虑抽象理论所具有的广泛解释力,在具体观察与抽象理论之间取得良好平衡的基础上也就“证实”了命题为真。


  

  反思平衡会不会导致否定某一概念的存在,进而使得概念分析失去研究的对象而变得没有意义?当然存在着这种可能。但是,不同概念的承受能力并不相同。蒯因在“论何物存在”一文中讨论过“飞马”这种东西是否存在的问题。他追问,我们适用“飞马”这一概念是否就意味着在本体上存在着飞马?蒯因认为,我们要遵循本体论上的简单性原则(“如非必要,勿增实体”):[26]16概念框架是用来对原始经验进行组合与安排的,能够用最为简单易懂的概念来理解世界是最好的。在自然科学领域,“飞马”(以及“神”)概念的出现对科学预测并没有特别积极的作用,所以可以否认它的存在。但是,“量子”概念不同,整个量子物理学都以其为基础,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量子”概念同样与常识疏远,但是否认其存在就是错误的。“法律”这一概念也是如此,它标示出一个特定的实践领域,有着相对独立的规则。“法律”之下已经形成了悠久深厚的法律实践。否认“法律”概念的存在就要面临如何解释这些实践之意义的问题。即使这种否认能够被提出,也是颠覆性的,将摧毁对社会现象的很多基本理解,很难证明其合理性。


  

  (三)法律的解释理论:反思平衡的一个示例


  

  德沃金对反思平衡在概念分析中的作用有着非常敏感的把握。根据他的“法律的解释理论”:掌握法律的概念必须深入到法律的实践当中,对庞杂的运用法律的实践给出解释,这种解释一方面要符合充足数量的实践,另一方面要说明法律实践的正当性所在。这两个方面被德沃金概括为适切性(fit)和正当性(justification)。[9]65-68


  

  这种理论充分体现了反思平衡在概念分析中的作用。首先,这一理论突出法律实践的地位,法律的概念要充分符合法律实践。其次,法律的概念必须要说明法律实践的正当性,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体现为正义,具体到法律领域这种正当性价值体现为法治。[3]168-171法律的概念就是法律实践与法治价值之间反思平衡的产物。


  

  对德沃金的理论普遍有一种望文生义的误解,即就是将“法律的解释理论”(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law)与“法律解释理论”(a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混同起来。这种误解认为,德沃金的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司法理论或法律推理理论,关注的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问题。确实,德沃金关注司法实践,特别是法官的实践。但是,我们要看到,德沃金将自己的理论看作一种能够与哈特理论进行竞争的法律概念理论,即一种具有普遍理论。[3]145德沃金曾有过如此的自述:法官的实践最典型地体现了规范性的重要性,我将司法判决作为说明我的概念主张的经验证据。[30]99也就是说,德沃金关注司法实践主要是作为反思平衡的原料,从中发展出一种法律概念理论来。而上述误解恰恰忽视了这一重要维度。


  

  六、理想维度


  

  法律的概念分析就是要揭示出法律的独特性,以区别于其他隶属于实践领域的概念(如宗教、道德等)。我们假设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是成功的法律概念来看这种独特性具有怎样的性质。拉兹认为:(1)法律是以权威的方式对人的行为发挥指引作用的。法律机关为他人提供行动理由,一旦这种理由生产出来,就排除(替代)了“他人”的理由。(2)在众多权威中,法律性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主张“唯一至上性”,即其他权威的决定与其相矛盾时,以法律决定为准。(3)法律之所以主张“权威性”、“唯一至上性”,其依赖于道德理由,即法律能够更好地解决人们的行动理由问题。[13]151-152这种功能正是法律性的独特之处。但是,上述法律功能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够拥有的,它仅仅是法律应当追求的理想,现实中的法律可能不能完全地拥有。通过拉兹的例子我们看到,法律概念分析揭示出的法律性是理想性标准。


  

  (一)通过理想进行分类的原理


  

  通过理想进行分类具有其合理性。


  

  首先,将具有非理想性性质的东西归为一类可能是极度混淆的。例如,法律机关为搜刮人民,颁布的税收条例与强盗集团征收保护费的命令相比,其邪恶程度有过之无不及,但是,税收条例仍然是法律,而强盗集团的命令却永远无法成为法律。其根本的分野在于法律的目的(功能)在于为民众的利益服务,而强盗集团是满足私欲。这一目的上的分歧揭示出两者属于不同的种类,由于邪恶税收条例违背了自身的目的,而堕落为有缺陷的法律,其拥有的非理想性特征类似于强盗命令。


  

  其次,不同种类的事物接受不同的评判标准,而标准则来自于理想。例如,我们可以批评税收条例违背了法律的本性,将服务于民众的工具变为压制的武器,这一批评标准恰好来自于法律的功能(目的)。而从强盗的目的出发,对收保护费的行为几乎提不出什么谴责,这种行为恰好符合强盗的功能。从人的本性(目的)出发,我们可以批评收保护费的行为不适当地夸大了私欲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像批评税收条例那样批评强盗没有服务于民众。总之,我们把事物归为一类就是为了管理、评价上的方便,即用同一标准进行评价。因此,通过理想进行分类恰好实现了分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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