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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

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


刘叶深


【摘要】法律概念分析的目的是揭示并说明法律这类事物所具有的独特性,以深化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完整的法律概念理论分为元理论层面、理论层面、引申层面和实践层面。从元理论层面看:概念分析不等同于语义分析、应当从典型情形着手分析、以澄清理论疑难为目的、揭示并说明法律的必然特征、采取反思平衡的方法、并以理想性标准揭示出法律的独特性。
【关键词】法律概念分析;元理论;必然性;反思平衡
【全文】
  

  法律概念分析的目的是揭示并说明法律作为一类事物之独特性所在,借此深化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作为一种方法,概念分析处理的问题是概念问题,其得出的理论是概念理论。法律的概念理论可区分为如下不同层面:(1)元理论层面;(2)理论层面;(3)引申层面;(4)实践层面。


  

  元理论层面探讨的是概念理论的目的、性质以及概念理论优劣的标准。可以说,元理论是关于法律概念理论的理论。在法律概念理论的元理论层面中,概念理论是描述性的还是规范性的、概念理论与语义理论的区别、概念理论追求的普遍性是否可能、概念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将得到讨论。


  

  理论层面研究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其主要任务是说明法律的独特性(即法律性, legality)是什么,并运用这一独特性来阐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习惯、宗教等)的区别与联系。


  

  引申层面是指以理论层面为基础,对法律理论中的一些经典问题做出的回答。例如,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经典问题。在理论层面,哈特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两种规则的结合体,而规则是源于社群中人们对待法律的集体性态度或观点,且这种观点不必然是道德观点。[1]198在引申层面上,他得出了“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的命题。而德沃金根据自己的理论层面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又如,关于法律效力标准问题,拉兹认为,法律的识别标准必须是社会渊源(制定法、判例法等),而不能是道德标准。[2]300-305德沃金则认为,效力标准问题并不重要,不需要法律理论家为之费神。[3]4-5阿历克西认为,识别法律主要依靠权威性颁布的渊源为标准,同时要辅之以特殊的道德标准(极端非正义的则不是法律)。[4]40-62他们对效力标准问题的不同回答源自于他们理论层面上的分歧。


  

  实践层面是指以理论层面为基础,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如何行动,特别是如何进行法律推理。以一起药品瑕疵侵权案为例,德沃金指出,法律实证主义者得出了与他不同结论,并指出这一法律实践上的差异源自两者法律概念理论(理论层面)的对立。[3]7-9,143-145


  

  需要说明的是,区分法律概念理论的四个层次并不意味着每个层次可以独立于其他层次进行研究,也不意味着理论抽象程度的高低等同于理论的高贵与低劣。[5]11-15实际上,离开对不同理论层面的优劣比较,我们是无法在元理论层面总结出法律概念理论的目的、性质与成败标准;理论层面和引申层面是否合理不但要满足元理论层面确定的标准,也要能够合理地说明实践层面上的一些法律直觉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理论的四个层面具有相互支持的关系,某一层面的理论的合理性只能从其他层面获得。


  

  当前法律概念理论研究有一些有待加强之处。第一,对法理学中一些经典问题的研究(引申层面)缺乏法律概念理论的元理论层面支持。例如,目前对分离命题、法律效力标准、法律规范性有一些讨论,但很少揭示出背后的法律概念理论之理论层面乃至元理论层面上的差别。这使得相关讨论不具有体系性,内部容易容纳一些在更抽象层面才能觉察到的矛盾①。第二,法律推理研究与法律概念理论较为疏远。这主要表现在,研究法律推理的学者很少对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很少研究法律概念对法律推理提出的特殊要求。其结果是引入了一些非法律的推理方法,而这些方法很难在法律领域证明自身的正当性。


  

  本文将对元理论层面进行讨论,分为六个部分,依次列出概念分析的六种性质,着力展示概念分析的内部结构。在探讨过程中,我会在理论层面和引申层面选取例子来说明这些性质是如何在重要作家的作品中体现的,以及对一些理论谜团进行澄清。读者应将这些其他层面的讨论看作是理解元理论层面的辅助手段。需要说明的是,这六种性质并不是穷尽所有可能,我更愿意将其看作是一项暂时的、未完成的工作。至于概念理论的实践层面,由于篇幅限制,将来单独讨论。


  

  一、概念分析不同于语义分析


  

  法律的概念理论经常被看作研究“法律”一词的意义。但是这忽视了概念与词语之间的重要差别。


  

  第一,“法律”一词完全可能不表现法律概念。在英文中,“law”除法律外还有规律、定律的意义,如自然规律(natural laws)、数学定律(mathematicallaws)。[6]6-7,[7]325在中文中,“法律”一词的意义较为单一,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该词语从外文中转译而来,固定地表示法律这一制度现象与实践,抑制了多义性现象的出现。多义性的存在说明了同一词语可以指称性质完全不同的事物。法律的概念分析则专注于性质同一的一类事物,并不是特别关注于“law”一词汇的多义性。


  

  第二,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可以不用“法律”一词来表现。例如,我们可以用“法庭”(court)、“立法机关”(legislature)来谈论法律机关及其背后的法律制度。[7]325我们也可以用“政府规章”、“条例”来谈论法律。熟悉概念关联的人都会意识到,我们在谈论法律,虽然没有用“法律”这个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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