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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就谈到了概念分析与理论疑难的关系。[1]1-5他说,假如问一个普通人“法律是什么”,这个普通人可以容易地举出很多法律的例子,进而能够概括出法律的很多特征。普通人觉得自己提供的答案已经足够充分,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无话可说了,可是哲学家为什么还在争论呢?哈特认为,关键在于有着三个经久不衰的困惑未能成功得到解决:法律义务等于强制吗?法律等同于道德吗?法律由规则组成,可是规则又是什么--它等同于习惯吗(我对哈特的相关表述进行了概括,以适用于当下的语境。)?这三个理论疑难为未来的法律概念分析提供了空间与目标。


  

  我们以奥斯丁的理论为例,说明“法律义务与强制”这一理论疑难是如何引发哈特的概念分析的。奥斯丁的法律概念分析也是从“自明的”法律典型情形着手的。他发现,法律典型情形中明显包含“非任意性”这个特征。这一点所有熟悉法律的人都认同。但他用强制来说明非任意性,却无法得到哈特的认同。哈特认为,法律带来的“非任意性”是源于义务,强盗带来的“非任意性”才是源于强制(其实更准确地说,强盗情境下的非任意性来自于受害人对生命价值赋予了更高的评价。)。奥斯丁用强制来说明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把法律与强盗混为一谈,没有实现概念的“分类功能”。


  

  针对奥斯丁带来的这个理论疑难,哈特的概念分析指出,人们对法律持有一种内在观点,即人们会以法律为理由,支持或者批判某种行为。有了内在观点就能够分开强盗命令与法律。这样哈特的概念分析就澄清了奥斯丁带来的这个理论疑难,阶段性地达到了概念分析的目标。


  

  但是,“内在观点”仅仅能解决奥斯丁的理论疑难。内在观点虽然可以分开法律与强盗,但是,无法分开法律与其他规范性社会现象(如道德),也不能区分义务与非义务性的规范性。总之,内在观点并不是完全的法律概念分析,它留下了很多疑难未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其概念分析仅仅是阶段性的。


  

  我们必须要区分两种意义上的完全概念分析:相对的完全概念分析与绝对的完全概念分析。


  

  所谓相对的完全概念分析是指以层出不穷的理论疑难为指引,逐渐更为完全地说明法律的独特性,将法律与尽量多的不同属性的东西区分开。在这个标准下,哈特的内在观点就不是一种完全的法律概念分析(当然,哈特的法律概念分析不仅仅是内在观点。),它虽然澄清了法律与强盗的区别,但是,尚有更多的区分需要划定。一个法律理论没有达到相对的完全概念分析就是不完整的、有待补充的。


  

  所谓绝对的完全概念分析是指将对象的所有特征都罗列出来,且不关心这些属性是用来澄清哪些疑难。拉兹认为,这种绝对的完全分析是不必要的。[6]8-10,[10]6完全的罗列没有理论疑难针对性,也就失去了哲学意义。任何概念分析都是针对疑难的,整个法律概念分析史即可作如是观。哈特澄清了奥斯丁带来的疑难,后人再澄清哈特带来的疑难。随着疑难的转移和澄清工作的推进,法律的独特性逐渐完全起来。没有疑难针对性的绝对完全分析“就像电话簿一样冗长且没有意义”。


  

  四、揭示、说明法律的必然特征


  

  很多其他类型的研究也同样从最为熟悉的研究对象入手,也同样是为了回应某种理论上的疑难。但下面所要引出的性质却是概念分析所独有的:法律的概念分析就是揭示并说明法律的必然特征。


  

  (一)法哲学、普遍性与普遍性的研究方法


  

  为什么要揭示并说明法律的必然特征呢?法律理论是对与法律有关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根本性问题的思考。[11]157-158法哲学关心的不是某个法律( thelaw),而是法律这个类(law the genre)。[12]168-174因此,法哲学是一种普遍研究,所以它关注法律的必然特征。法律依赖于特定的人类实践,没有人类的相应行为,法律就不会存在,这决定了法律是地方性的。但是,可以从地方性事物着手进行普遍性研究。个别的法律或者法律体系既具有专属于法律的属性,又具有非必然特征。普遍研究的任务之一就是揭示并说明法律的必然特征、普遍特征。


  

  哈特对法律概念理论的普遍性有着清楚的认识。他明确将“法律的概念”的工作定位为“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本质”。[1]240德沃金也将自己与哈特之间的争论界定为,不是关于特定法律的,而是关于法律概念的,[3]145即也同样将自己定位于普遍研究。


  

  普遍性质只能通过概念分析进行研究,其他方法无法替代(下面会讲到:概念分析并不完全排除经验研究。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仅凭借经验研究无法探知法律的本质。)。以经验研究方法为例,经验概括也无法探知法律的普遍特征。原因有三:(1)经验概括的有限性。任何经验概括都是有限的,它无法穷尽所有的法律。(2)概念先于经验概括。任何经验概括都要预先借助法律概念。经验概括的前提是将某些对象识别为法律,进而进行比较与分析。这一识别标准是由法律概念提供的。也就是说,概念先于经验研究的,经验研究无法解决普遍本性的问题。(3)无法区分本性与附加性质。即使经过经验概括得到普遍的法律特征,也很难从中区分出哪些是法律本身的性质,哪些是实践环境带给法律的特点。要想做出这种区分,我们同样要求助于概念分析的方法。


  

  (二)独特性、必然特征与循序渐进


  

  必然特征与独特性不同,法律的必然特征可能为其他事物所分享。法律概念分析是为了揭示并说明法律的独特性。那么,概念分析为什么不直接研究法律的独特性,而研究法律的必然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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