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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

  

  (五)对必然性的怀疑之一:反普遍主义


  

  反普遍主义认为概念所表现的事物并不具有同一本质,概念对不同的人或群体完全可以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根据激烈程度,反普遍主义可以分为个人论、社群论、无概念论三种。个人论是反普遍主义的极端版本,它认为概念在每个人那里都是不同的,概念完全是个人性的东西。社群论认识到个人论将导致正常交流的不可能,转而认为概念是社群性的,社群通行的规则、惯例界定了概念是什么,但这些规则只限于此社群。无概念论认为,有些社会中并没有发展出其他社会所拥有的概念,所以,概念并不具有普适性,只适用于拥有它的社会。真正相信个人论的人很少,讨论它虽然具有哲学意义,但可能不会产生真正的辩论。限于篇幅,我们下面只讨论社群论和无概念论。


  

  按照社群论的观点,分子物理学产生之前的人们与现代人拥有不一样的水的概念,因为他们拥有不同的社群标准。但是,社群论不能说明概念上的争论现象,即他们不能说明为什么现代分子物理学构成了对200年前的水的概念观的争论甚至批评。假如200年前的人真的拥有不同于现代人的水的概念,那么就等于两个社群中的人指称着不同的东西,那么争论就是不可能的,甚至是荒谬的。认为“bank”意味着“银行”与认为“bank”意味着“大坝”的两个人就不会产生争论,因为他们都清楚同一个词指称着不同的对象。而关于水的争论就无法被这样打发掉。关于水本质的争论实际上是:不同社群形成了不同的关于水的概念观(观念),这种不同只能以共同分享的概念为基础,因此才能够被称为“不同”。从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重要的结论:无论概念的使用者是否认识到这一点,概念是具有概念深度的。[21]79-85,[22]116-119概念的功能并不是表现概念者的主观认知,而是指称世界中一类对象,进而实现对世界的分类,概念具有超越这些认知的能力。


  

  无概念论认为,某些社群并没有发展出诸如法律这样的概念,所以,我们并不能认为法律的概念具有普遍性。例如,有人认为希伯来文化中,有宗教、道德等概念,但是,很难提炼出类似于现代法律体系那样的法律概念,因此,法律概念仅仅是特定文化的产物。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形:(1)某一概念是特定文化的产物; (2)该概念只适用于生产它的特定文化。前一种情形与概念的普遍性并不冲突。拉兹曾举例来说明这一点,中世纪并没有发展出现代社会学中“生活水平”这一概念,但是,现代社会学家完全可以用这一概念对中世纪的社会做出分析,而且这种分析是成功的。[7]339但是,假如是后一种情形的话,概念以及概念分析的普遍性就非常值得怀疑了。具体到“法律”概念,无概念论说的并不是希伯来文化中并不存在与现代社会中法律相似的制度与实践--假如没有相似的制度,难以想象希伯来社会能够生存下去。


  

  无概念论可能以一种“降调”方式来回护自己的基本观点:承认法律概念的可适用性,但认为用异文化的概念来理解本文化,必然会带来误解,是不准确的。文化误读在某些领域确实非常普遍,假如伴随权力与征服,其后果非常严重。但是,基于此种现象来否定概念分析的普遍性是不成功的。因为这种回护把概念与概念观混同起来,把异文化对概念的理解等同于概念本身。假如一种西方法律观不适用于希伯来文化,正确的做法是发展出“跨文化的法律概念”,实现正确的理解。[7]340


  

  当然,对普遍主义的辩护有更多的工作要做:普遍主义能够更好地说明人类复杂的认知实践;普遍主义在不同的领域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本身并不能否定普遍主义;一些看似与普遍主义矛盾的现象(如价值多元)与普遍主义并不矛盾。限于篇幅,本文不能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六)对必然性的怀疑之二:反科学主义


  

  反科学主义认为,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更多适用于自然种类,但不能够适用于像“法律”这样的“社会种类”。自然种类独立于人类的意识而存在,其存在不因人的认知而改变。而“社会种类”是依赖于认知的,其存在源于人的意志行为,具有主观性,对社会种类进行概念分析并不具有自然种类那样的客观性。[23]177,[24]552-554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批评这种观点:(1)这种观点基于一种错误的自然科学观,夸大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差别;(2)这种观点基于一种错误的客观性概念,将客观性与认知依赖对立起来。


  

  首先,自然科学也同样是有认知依赖的。物理学中有很多实体也是依赖于认知,例如能量、质量。我们用物理测量手段来探知这些实体的存在时,我们需要观察。例如,我们会说“这个液体是透明的”,那么,“透明”是不是依赖于人的视觉呢?更重要的是,物理学之所以要拥有“能量”、“质量”这些概念是有理论上的理由的:如,使我们对世界的说明更为简单,没有这些概念,物理学恐怕更加难以理解。任何科学概念的出现首先要满足科学所秉持的认知价值,诸如:简单性、融贯性等等。[25]ch. 6因此,科学实体并不是独立于认知而存在的,它们是由客观世界和认知共同塑造出来的。[26]43


  

  其次,反科学主义不但其科学概念过于夸张了,其社会概念也过于极端。他们认为,社会现象(包括社会种类)源于人的意志行为,所以,不可能得出独立于认知的客观结论,因此,不能区分开概念(形而上学层面)与概念观(认识论层面)。这种思想中包含了一种错误的客观性观念,它将客观性与认知依赖对立起来。[27]183-184我们已经看到,自然科学也同样是认知依赖的(依赖理论),但是,自然科学是反科学主义者所承认的客观研究(他们以其为依据来反衬社会研究的非客观性)。认知依赖并不是衡量客观性的标准。那么,什么是衡量客观性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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