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源于研究的循序渐进。直接说明“法律性(独特性)是什么”往往无从下手。所以,我们采取“探讨一个必然属性,解决一个理论疑难”的方式来循序渐进地研究。在第三部分中我们讲到,概念分析并不是探讨所有的必然属性,而是根据理论疑难有所选择。哈特利用内在观点这一特征将规则与纯粹的暴力区分开来,部分地解决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制造的理论疑难。内在观点仅仅是法律的必然特征,因为对道德、宗教、礼仪、足球规则等等都可以持有内在观点。因此,哈特并没有对法律性做出完整说明。但是,这毕竟是迈向完整说明的重要的一步,通过这一步我们已经可以将纯粹的暴力和法律区别开来。
在内在观点之后,哈特又提出法律必然是两种规则的结合体,即法律不仅仅包括规定了义务的基础规则,还包括了授予权力的二级规则。[1]89-96这两种规则的结合说明了法律是制度化的规则体系。通过对这一必然特征的说明,哈特的分析又进了一步,将非制度化的道德排除于法律类别之外,向完全分析又迈出了一步。但是,这仍然不能解释法律性具有的独特性。因为,很多的规范体系都是制度化的,例如足球联赛的规则体系、宗教教规、社团规章。有些道德规范体系也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例如,社会中存在着一些道德权威,他们对道德判定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影响。这些道德权威既包括家族中的长辈,也包括社会的道德领袖。
法律与其他的制度化规范体系有什么不同呢?在哈特之后,有一些更为深入的讨论,试图实现对法律概念的完整分析。例如,拉兹提出,在所有制度化规范体系中,唯独法律主张自己具有唯一的至上性;[13]151-152夏皮罗提出,法律能够解决其他道德不能解决的协作问题。[14]ch. 6-7这里不适合对拉兹和夏皮罗观点做详尽讨论。我们所要强调的是,以理论疑难为导向,揭示并说明一个又一个法律的必然特征是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一步步接近法律的独特性。当然,是否能够达至完整说明,取决于存不存在进一步的理论疑难,是不是让我们“相对”满意。在这个意义上,概念分析永远是无止境的。
(三)揭示与说明
概念分析通过两种方式关注必然特征:揭示与说明。在不同的理论交锋中,这两个方面被给予了不同的份量。在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评中,“揭示”起到了主要作用。哈特通过揭示“规则的规范性特征”来凸显法律与纯粹暴力的不同。规范性是法律的必然特征,这一特征奥斯丁本该承认。但其法律命令说却忽视了这一特征,这等于将法律、强盗的纯粹暴力、自然灾害等量齐观,都把它们看作是从个人利益着眼应该逃避的东西。
在德沃金、拉兹对哈特理论的批评中,“说明”起到了更为突出的作用。他们赞同规范性是法律的必然特征,但是他们分别认为,哈特对规范性的哲学说明是错误的。我们上面谈到,哈特借助规则的“内在方面”来说明法律规则所具有的规范性。德沃金认为,哈特的规则理论只适用于规则的一个子类--惯习性规则,[15]48-55这从根本上误解了规范性的本质;拉兹认为,规范性意味着行动理由的存在,而作为实践的内在观点并不总是能够起到理由的作用。[13]56-58
(四)什么是必然特征
从哲学上更为严格地界定必然特征十分重要。正确理解必然特征才能对反普遍主义的一些质疑给予回应。下面将简要回顾哲学上的必然性理论,并回应两种反对意见。
1.通过专名看必然
在逻辑学中,“必然”与“可能”都是模态词。模态词的出现使得传统的逻辑规则失效。例如:“尼克松是美国第37任总统”,这个命题为真。但是,“尼克松必然是美国第37任总统”这个命题却为假。因此,逻辑学家发展出可能世界语义学,对“必然”这一模态词加以演绎,以此为基础构建模态逻辑推理规则系统。
对“必然”含义的说明与专名、通名和摹状词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专名(proper name)是一种特指的名称,其所指向的对象为单数,包括人名、地名。与专名有所区别的是通名和摹状词(de-scription)。通名也是名称的一种,它指向一类事物,即其对象是复数的;摹状词是指描述对象的某些特征的短语。例如,“亚里士多德”是专名,“黄金”是通名,“《工具论》的作者”是摹状词。)。从专名与摹状词的逻辑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到“必然”的哲学意义。克里普克认为,专名具有严格指示性,是严格指示词( rigid designa-tors),而摹状词不具这种性质。[16]47-49专名在任一个可能世界中都指称着同一个对象,而摹状词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能指称着不同的对象。例如,在某一可能世界中,亚里士多德从未写过一本叫《工具论》的书。我们不能说亚里士多德不存在,我们只能说亚里士多德并不具有我们通常归之于他的那些特征。这在命题中就体现为:“亚里士多德必然是亚里士多德”为真;而“亚里士多德必然是《工具论》的作者”为假。由此可见,“必然”就是指一个命题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都为真。这里我们需要区别“确定专名指称的标准”和“专名本身”。我们在使用一个专名时,必然要借助一些标准来确定专名的指称,没有“柏拉图的学生”、“雅典人”、“大哲学家”这些标准,我们简直不知道怎样来使用“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但是,这些标准仅仅是确定指称的手段,并不等于专名本身。专名完全可以不符合这些标准而存在,专名本身并不蕴含着这些标准。克里普克举了一个知名的例子,达特茅斯(Dartmouth)这个城市得名是由于该城市位于达特河(the Dart)的河口(mouth)。假如达特河改道,该城市不再位于达特河的河口,该城市仍然会被称为“达特茅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