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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分析的性质

  

  第三,词语与概念的功能不同。词语的功能主要是在特定语境下实现交流。交流者完全可以用“law”这个词在交谈中时而指称规律,时而指称法律,只要听众可以根据语境准确捕捉到其中的差异即可,只要语境足够丰富,多义性并不影响交流的实现。概念的功能主要在于对事物进行分类,其目的在于将性质相同的东西归为一类。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分类不当的概念。但是,不能否认,概念的功能在于适当地分类,其目的是避免将不同性质的东西混淆在一起。


  

  整理、总结词语意义是词典编纂者的工作;概念分析是哲学家的工作,其目的是通过概念来了解世界本身的结构及其中体现出的理性。我们接触世界并交流知识的唯一手段就是词语,概念分析当然无法完全脱离词语研究,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概念分析需要透过词语的表象研究深层的概念结构。


  

  (一)哈特对概念与词语的区分


  

  哈特明确地区分了概念分析与语义分析。在谈到词语的意义时,哈特指出,某些抽象词语下涵盖了不同的对象,这些对象以不同的方式与核心情形相联系,甚至是以比喻的方式。他指出,人的“脚”和“山脚”中虽然都包含了同一个词,但是两者只具有微弱的联系,不属于同类事物。[1]15而在谈到作为哲学事业的概念分析时,他认为,我们“不仅仅关注词语本身,而且还关注我们用词语所谈论的实在”。[1]14他将“法律的概念”工作目的定性为:不是提供规则来指导词语的正确使用,而是对现代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种深入的分析。[1]17从哈特的研究成果来看,这种区分更为清晰。哈特将“基础规则与二级规则的结合体”作为法律的本质(法科独特性),但是,他清楚地意识到,人们并不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法律”一词使用的对错,实际上,正确使用该词语的人可能对哈特的这番分析闻所未闻。[1]151


  

  (二)无视上述区分所产生的一些误解


  

  很多对概念分析的批评恰恰是无视上述区分的结果。有人以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学说质疑概念分析,认为概念分析试图追求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者必然特征,犯了本质主义的错误。因为,概念本身并没有一个本质,概念下对象并不分享共同的属性。我们只能说,这些事物彼此相似,但不存在共享的“必然属性”。但是,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主要针对过分简单化的语义理论,并不是针对概念理论。[7]330而概念分析的工作性质并不因语义缺乏结构性而受到影响。而且,在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中,“家族相似性”仅仅作为批判其他意义理论的工具,还是作为他的主要观点?这一点是不清楚的。总之,这种批评错失了焦点,也缺乏足够的论证支持。


  

  二、从典型情形着手


  

  概念分析是从人们熟知的典型情形(paradigm)着手的。[8]41-47典型情形就是被人们归属于某个概念之下的、无可置疑的东西。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物权法》,人们可以从其他的角度去批评它,但是不会认为它不是法律。


  

  从典型情形着手意味着概念分析并不试图解决概念分类不可避免会遇到的一个麻烦:任何分类都会遭遇边缘情形。概念分析并不奢望消除分类的模糊性。从一定的角度看,分类的模糊性是不可能被消除的,世界不可能整齐划一地投入我们分类的怀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类没有任何意义。尽管会遇到模糊情形,分类仍然使得我们更容易理解世界;通过分类,我们给予不同的事物不同的评价,使我们更为便捷地应对外部世界。这就像罪与非罪这对分类一样,确实有疑难案件令我们难以轻易判断,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认为这对分类本身是没有意义的。那么,既然概念分析不是消除模糊性问题,那么它从典型情形着手试图得到什么呢?


  

  (一)揭示典型情形中所隐含的独特性


  

  与边缘情形相比,典型情形准确地体现了某概念的独特性。所以,从典型情形着手使研究独特性更为便利。哈特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他指出,关于法律概念问题的争论不休并不是源于国际法、原始法等边缘情形的存在。所有概念基本都有边缘情形,但是人们并未对“什么是医学”这样的问题争论不休。用哈特的话说,“事物具有边缘性方面再正常不过了,以这一点为根据无法说明关于法律的持久争论”。[1]4另外,争论法律概念问题的“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易而自信地举出法律的典型情形”,[1]2他们真正争论的是这些典型情形中隐含的“法律的独特性是什么”。哈特举例说明:“我们都可以认出大象,但是我们无法定义它。”[1]13针对无争议的典型情形,人们可以给出不同的说明,这些说明之间的分歧才是真正的概念争议。


  

  尽管表达方式不同,德沃金对这一点也有着类似的认识。他将“建构性解释”分为三个阶段。前解释阶段以人们的广泛共识为标准,识别出法律这种实践,作为建构解释的对象。这就是一个从典型情形着手的过程。德沃金认为,这些典型情形包含了概念分类及其依据,在解释阶段,解释者就要揭示出法律这一实践的“要点”所在,并提供论据支持为什么提炼出这一要点是有道理的。这就是一个寻找法律独特性的过程。[9]65-66德沃金的论述虽然隐晦,但其思路是相当清晰的。


  

  三、以澄清理论疑难为目标


  

  揭示出“自明的”范例典型情形中的法律的独特性,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澄清理论上的疑难。法律概念分析的意义只有以理论疑难为背景才能彰显其意义。没有理论疑难的历史为背景,甚至很难对典型情形做出分析。例如,有人问:“时间是什么?”被问的人假如不了解理论史,可能很难回答。难在他不知道提问的用意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东西在困扰着提问者。假如我们了解哲学上对时间的一些讨论,如:时间到底是客观存在的,还是人类思维的形式?我们就发觉自己对“时间是什么”有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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