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在集体与个体、特殊与普遍、具体与抽象、权利与义务、控制与保障、秩序与自由等方面存在冲突。
集体与个体方面,乡规民约等农村习惯法都比国家法律更多地介入农村民间的日常生活,它以协调乡间公共秩序为己任,以团体为本位,坚持处事中集体利益优先、团体利益优先的原则,个体作为家庭、家族、村落中的一分子而存在。而国家法奉行个人本位,从维护个人的自由、平等、人权不受政府权力侵犯出发,法律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尊重和关怀人权。
特殊与普遍方面,农村习惯法基本奉行特殊主义,往往个别案件个别处理;法的内容和实施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色彩;习惯法表现出内外有别特点,只有其内部成员有资格分享利益,对外部成员具有排他性或采用另一类标准;农村习惯法规范一个相对独立的乡村生活共同体,超出这个边界,它的作用就减弱或根本不为他人所承认。国家法律则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
具体与抽象方面,农村习惯法通过列举具体的行为规范表达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因人而异的进行调整,习惯法的实施是面对面的、生动的、形象的,村民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国家法突出规范的普遍意义,力图为所有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方向;国家法律具有概括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抽象,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仅一次适用的。
权利与义务方面,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通过法律的规定,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农村习惯法更突出规定村民的义务和责任,而国家法更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为权利保障。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上,法律权利是主要的、本位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法治的出发点、基本精神、价值取向都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保障民众的权利。
控制与保障方面,农村习惯法比较强调社会控制,权益保障则放在次要位置,约束村民的行为,比较强调制裁、处罚,规范以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为主体。对一切足以引起破坏乡村秩序的要素、个性都被习惯法遏制着。而国家法注重利益保障和社会管理,既有义务性规范,更有授权性规范。
秩序与自由方面,农村习惯法重秩序,以维持农村社会秩序为核心,主要满足个人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安全的需要,维护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个人的行为自由有其特点,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国家法则与之不同,充分保障个人自由,这种自由既包括积极自由,也包括消极自由。 国家法为个人提供选择的机会,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
(三)农村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
由于国家法的局限和资源供给的不足,农村习惯法就以其内生秩序特性自然填补空白,满足乡村社会的规则需要。农村习惯法在调整范围、功能等方面补充国家法。
1、调整范围补充。农村习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不少是国家法所没有调整的,像社会交往、红白喜事这些方面的规定是农村习惯法独有的。
在国家法和农村习惯法都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上,农村习惯法的规定比国家法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更贴近村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能弥补国家法比较原则、抽象、一般的缺陷。农村习惯法基本都规定了热爱劳动、助人为乐、扶助孤寡、热心公益事业的内容。如广西龙胜泗水公社周家大队的村规民约就规定,“为人要相互尊重,年轻人尊重老年人,老年人也要尊重年轻人,尊老爱幼,互相关心,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齐心协力搞好生产。维护民族地区的优良传统美德,不讲鄙话,不做鄙事。各家各户必须经常打扫卫生。加强对各类病疫的防治,保证全大队公民的身体健康。”广东澄海许多村(居)老年人协会都制订了丧事简办的乡规民约,通过乡规民约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树立爱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
在护林防火、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农村习惯法规定详细、实施有力,社会效果比国家法更好。如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各村通过的《乡规民约》里,有关护林防火条款醒目地列入其中。南靖县林改后,林农“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的意识增强,防火、造林、病虫害防治、管护、投入和科技应用等积极性明显提高,乱砍滥伐林木现象明显减少,长期存在的护林难、森林防火难等问题得到较好地解决。据悉,金山镇通过林权改革后,新修订、完善护林防火《乡规民约》已在184个林改村陆续开展。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枫下村于2006年6月制定了“环保公约”,对本村出现的有损村容和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养鸡户拉出的粪便,只许拉往田间地头,不准在村中街边、河边堆放,确需在村中堆放的应一律建起粪池,并要在上面加盖。农户产生的垃圾,只许送入垃圾池或垃圾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优秀的进行现金奖励。
2、功能补充。国家法具有规范、禁止、惩罚等功能,而农村习惯法更强调乡村社会的和谐,通过个人角色的培养、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实现“和谐”之道即“致中和,天地位矣,万物育矣”。
农村互助习惯法在实现乡村社会和谐方面有重要作用。农民在用水灌溉、日常耕作、房屋修建、生活娱乐等方面,都需要合作和互助,互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大量的生产性的基础设施,从一般的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再到农村金融。习惯法对于源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社会交往、互惠行为进行调整,有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促进农村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