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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

  

  广东省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但是有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却规定结婚后的妇女不享有这些权益。这个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任何人不得以离婚为借口收回住房、取消户籍和应当享有的集体福利。”但是有的村镇的乡规民约、庄规民约却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原有的权益一概消失。农村习惯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不一致,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较为明显。


  

  在债权债务方面,对欠债不还的,不少农村的习惯法规定可以任意拉债务人牲畜、财物乃至土地、房屋清偿。国家制定法对欠债不还的处理却绝对不涉及到人身权利方面,财产问题纯以财产手段解决。同时,国家法规定债务的清偿以本人的财产为限,而农村习惯法却往往规定“父债子还”、“债务不死”,强调责任的无限性。如1992年10月四川汶川县龙溪寨民汪清财、汪清正两兄弟的分家契约中就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归还债务:汪清财还借汪清伦松木方凳一个,汪清发铁杪一个,汪全安圆木一根,王余军圆木一根。收债务:余成良借的私木两根,两兄弟各收一根,汪平发的木板凳伍拾元应由老屋收,汪全安的小猪款伍拾柒元伍角收回给新房买钢管用。”


  

  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农村习惯法一般都规定订婚的效力。农村习惯法大多剥夺妇女的继承权,这与国家法律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也是相矛盾的。习惯法还维护家长权、尊亲属权,赋以家长广泛的权利,这在国家现行制定法上是找不到类似内容的。如有一起返还彩礼纠纷。2006年7月初,有一起发生在山东省德州偏远农村的离婚案件,男方为娶媳妇支付彩礼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这让男方怎么也接受不了。案件上诉到德州中院,熟悉当地乡风民俗、农村习惯法的崔书江意识到,要使此案彻底定纷止争,必须调解。每次传唤当事人,崔书江都着便装,带着热水瓶和纸杯子热情接待。爱好文学的崔书江善说一口农村土话儿,做百姓思想工作像拉家常,还不停地倒水递烟。有一次来的是女方当事人及其父亲李某。李某抽旱烟,也礼貌地卷了一支,递给崔书江。浓烈的旱烟味呛得他直流眼泪,李某便顺手从口袋里掏出一块沾满汗渍和碎草末的毛巾递给他,崔书江毫不犹豫地接过去擦干了眼泪。李某的女儿看不下去了,对父亲努着嘴说:“这么脏的毛巾咋能给法官用呢?”而崔书江笑了笑:“我也是农民的儿子,李大爷能用得,我怎么就用不得?谢谢老人家。”就这样,一个不起眼的细节拉近了崔书江和李某的距离,赢得了女方的信任。最后,女方主动作出让步,自愿将部分彩礼返还给了男方,给这起离婚案顺利画上了句号。 根据国家法律,一审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是农村习惯法的规定恰迥然不同,两者发生明显的冲突。


  

  (3)违法犯罪。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刑事方面的冲突更为突出,农村习惯法视为正当的行为,国家法却规定其有社会危害性而为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冲突包括人身方面的,也包括财产方面的,还涉及社会管理方面。


  

  在人身方面,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拘禁、强奸、通奸等行为。如1999年元月,安徽凤阳县一对农村男女青年李某、吉某按照当地习惯法(尚未领取结婚证)举行了婚礼,谁料一周之后新娘吉某就出逃并控告新郎李某强奸了她。李某以吉某借婚姻骗取彩礼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吉某返还彩礼,当地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并责令吉某返还了部分彩礼;后来,在吉某不懈的控告下,当地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强奸正式立案并将其逮捕,2000年6月6日当地法院认定李某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新娘控告新郎犯强奸罪的怪事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不少村民包括吉某的亲戚对吉某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并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因为在乡亲们看来这桩婚事是经明媒正娶的,按习惯法办完喜事吉某就是李家的人了,强奸之说实属荒唐。自称有叛逆个性且在南京打工时见过世面,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吉某面对乡亲们的说三道四处境颇为尴尬。当地村民普遍认为喝喜酒这种民间习惯法仪式和明媒正娶这种民间风俗就是约定俗成的结婚形成要件,至于领不领结婚证并不重要,而《婚姻法》则将领取结婚证视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正是代表村民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农村习惯法与代表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国家制定法的遭逢、冲突、对峙,使得当地多数村民对李某的遭遇和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习惯法规定的早婚、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抢婚制、“公房”制,可能触犯国家制定法规定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重婚罪等。父母包办婚姻、姑舅表优先婚权这些习惯法的规定则可能触犯国家制定法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非法拘禁罪。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定的家长权、男女不平等的内容也可能出现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而触犯国家制定法。如拉祜族的邓某自1984年起以找对象谈恋爱为各,多次和未婚妇女发生两性关系。1986年5月的一天,他去舅舅家作客,夜间无事,便闲逛到该村附近的公房,与青年男女谈笑嬉戏。夜深,邓某向一妇女提出同居要求,遭到拒绝后仍纠缠不休,后见其他人各自散去或在公房中睡觉,便采取暴力手段,将该妇女强奸,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许多国家法不禁止、允许的行为,农村习惯法则视为违法犯罪。如广西金秀六拉村的村规民约规定,“不许破坏他人家庭和睦。严禁调戏妇女,通奸者男女双方各罚款伍拾元。” 这一规定明显与国家法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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