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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

新农村建设中的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


高其才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国家法;习惯法
【全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处理好国家法与农村生活中习惯法的关系,使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良性互动,真正发挥国家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总体而言,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既有其一致性,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和冲突,并且习惯法对国家法还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区别对待、具体处理。


  

  一、农村习惯法的特点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正如英国学者沃克所指出的:“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区域非常广阔,农村人口众多,农村习惯法在农村社区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内容丰富、功能全面的习惯法。 我国历史上广大农村地区就依靠习惯法进行自治,形成了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社区秩序的规范体系。我国农村的习惯法内容丰富,从社会权威角度看,有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等;从规范对象来看,有农业习惯法、林业习惯法、渔业习惯法、畜牧业习惯法、狩猎习惯法等;从规范内容看,有民事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社会生活习惯法、程序习惯法等;从民族角度看,有汉族地区的农村习惯法、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习惯法等。我国农村的习惯法对于维持乡村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来认识和理解我国农村的习惯法:


  

  首先,农村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它出自于农村社会各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规范农村一定社会组织、一定社会区域的全体成员的行为,为他们所普遍遵守。国家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可以对农村习惯法进行认可,而使之具有双重效力,也可以在国家法中反映农村习惯法的内容,但农村习惯法从总体上仍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制定法有着严格的界限甚至互相对立。具体表现为:


  

  (1)农村习惯法是农村特定社会群体共同意志的体现,其目的主要是维护这些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它是在这些群体成员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反复重复的行为模式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其内容与最多数人的意志利益导向一致,满足全体成员的共同需求;同时由全体成员参与执行,对违反习惯法的人与事的裁判与惩罚都带有共同参观者的特点。


  

  (2)农村习惯法独立于国家法之外,其内容、效力范围、作用、执行等都自成体系,作为法,它也可能受国家法影响,在某些方面参照国家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国家法的从属和附属物,它有其独立存在的地位,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3)与国家法相比,农村习惯法以其生动、具体的独特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弥补了国家法宏观、抽象下的一些空白。因为国家法是以抽象的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特定群体的需要,而农村习惯法正好可以起到这种缓冲作用,其生命力也正由此而显现。


  

  (4)国家法随时代、政权的更替而废改,而农村习惯法则较少受外在环境的影响,相对来讲,具有长期稳定不变的特点。因为这种特定社会群体习惯法的形成是长期共同生活的积累,只要群体组织形式存在,其习惯法就发生效力,并且农村习惯法的内容是反复实践确定下来的,不易变更。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习惯法的稳定性与其最基本的据守点--人性有关,因为农村习惯法与人性密切联系,而人性是亘古不变的主题,所以人性不变,习惯法亦不变。


  

  其次,农村习惯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来自于农村社会中业已存在的各种各样习惯;离开习惯,习惯法便无从产生,而且,当某一特定群体成员“开始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些被认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习惯法便产生了。”具体而言,我国农村习惯法的特点有:


  

  内生性。农村习惯法的产生、形成,是农村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有其自身的社会历史条件。农村习惯法的形成,只能是约定俗成的,在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而不能通过使用暴力及某种形式的特许,它只能是公众意志的体现且为人们所公认。农村习惯法“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圆融自洽地发展起来的”。


  

  乡土性。村民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物质和精神的联系,农村习惯法建立在土地、与土地相连的农业社会基础之上,是基于解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秩序问题,因此农村习惯法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


  

  及时性。农村习惯法能够针对农村社会的需要,及时的调整社会关系、解决农村社会出现的问题。农村习惯法形成的成本较低,约定创制的效率较高,能够不断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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