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农村有关保护农业生产、水利设施、环境保护的习惯法是相当丰富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乡通过乡规民约保护10多株东晋时期人工营造的古杉树群。在广东恩平市,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深入民心。有的农村地区把“保护古树名木”写进了乡规民约,不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破坏古树名木,更不许把古树名木卖给外地商人。 这些内容与国家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矛盾的、相协调的。
农村习惯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与国家宪法、婚姻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尊老爱幼的习惯法亦与国家的宪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吻合。诚实守信的习惯法规范与现行的国家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处,如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乡规民约规定,“严禁欺诈行为,买卖公平。”
在解纷方式上,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都重视调解的作用。农村地区的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村人之间,多为“家长里短”式的细故之事,运用调解方式既解决了问题,又节约成本,亦不伤和气。如陕西省西安市雁塔2005年5月起在全区120个村推行由村两委会干部、驻村指导员、人民调解员等10多人组成的乡规民约评理会并邀请处事公道、正派、懂政策、有能力的长老、教师、回乡退休干部等参与评理,对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组、村组与村组之间的一些属于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范畴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纠纷、矛盾、问题进行评理,并得出结论性的解决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我国农村地区,对于纠纷处理缺乏明确的国家法律依据的案件,大多依照村民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进行劝解,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乡规民约等农村习惯法进行了确认。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等,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就规定:“各地、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发动群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群众自己制订爱林护树的乡规民约,互相监督,违者按乡规民约处罚。”《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修正)》规定,“古民居较多的村可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许多规范性文件也认可农村习惯法的一定效力,如四川省《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蒿资源保护的通告》(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条规定:“严禁践踏毁损。严禁人、畜进入青蒿种植地践踏青蒿,违者按乡规民约处理,并赔偿业主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虽然这些规定都是比较粗糙的,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表明了国家法对农村习惯法的支持、承认。
(二)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提到一个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冲突的例子:某地乡间有某男子同某个有夫之妇通奸,被女人的丈夫抓住,打了一顿;奸夫居然到法院告状,要求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费先生用这样一个例子说明了当时国家法律与社会生活习俗的脱节。在当代中国农村,这样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情形依然存在。
这种冲突表现为农村习惯法与现行的国家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对立上。它既有民事方面规范的冲突和矛盾,也有刑事方面内容的差异,诉讼程序的规定两者也是各有不同的。由于农村习惯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价值、实施等与国家法有异,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其冲突和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
1、在法的内容方面,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涉及公共秩序、民事活动、违法犯罪等领域。
(1)公共秩序。农村村民在乡村活动的空间,是一个具有自然性质的熟人社会,他们首先隶属于特定的家族和宗族,在既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生活。农村习惯法大多采团体主义,以属人主义为原则,农村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严格的内外之别,不同的主体、内部人与外面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与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国家法存在矛盾。几乎所有的乡规民约都严格规定村内和村外成员的区别,外来人口即使是短期的,也需要办理登记。农村习惯法对这种区别的重视,在于不同人享受的待遇(权利)或义务有异,村民需要进入某一个具体的管理单位,以便明确利益分享、受到保护、接受管理的范围。 云南某市村民小组制订的“公约”中明确规定:上门的姑爷和外来的媳妇如果有吸毒、贩毒、偷盗、抢劫等行为,村里有权注销其户口,收回耕地,并将其赶回原籍。其配偶,要么离婚留下,要么走人。 这样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侵犯了村民的法律权利。
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农村习惯法的许多规定与国家法出现冲突。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璜尖乡党委书记方日新介绍,“虽然林业部门颁布了一些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我们这里最管用的还是实行杀猪封山的习惯。”“按照我们这里禁山护林的习惯,每年由村民一起确定封山的具体日期,每逢此日,各户村民一起出资买一头猪,宰杀后大家一起分吃猪肉。此日过后,如果发现有违反禁令,盗伐山场林木者,则按大家共同的约定把他家的猪拖出来杀掉,全村农户一起分吃猪肉。”方书记进一步解释,“当然,‘杀猪封山’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习惯,国家法律是不认可的。”为了使森林资源不受损害,提高广大村民造林积极性,2005年 3月27日晚,岭南村召开两委党员、各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会议,共同制定通过了有关森林保护的村规民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恢复历史上杀猪封山制,按居住本村户口每户发一斤猪肉为限,以示提高广大村民对护林的重视和警悟。”同时还规定村聘用张长有、张加权为全村专职护林员,对座落岭南乡境内之山林看守护林,包括竹笋、卫生及河道垃圾等看理,月工资每人每月壹佰元。对本村东边山(南至兰田岭,北至对土辈山场),全面封禁,该山上杉、松柴(包括枯柴)一律禁伐,违者按每户一斤猪肉给予处罚。其他山场只限村民生活用柴,其杉、松树未经审批领取砍伐证,一律禁止砍运杉、松树进村,违者按偷盗给予每人每户伍佰元罚款。习惯法的有关奖罚制度还规定:凡违者被护林员发现举报,按罚款的总额给予40%的奖励;其他村民发现举报按罚款总额的7%给予奖励,其余额作为护林基金。如护林员知情不报,年终扣除工资。广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都不许自觉遵守以上村规民约,凡日后损坏村规民约之规定,按此村规民约之条例对照处理。岭南村村规民约的违反者给每户发一斤猪肉、违反者每人每户伍佰元罚款明显的与国家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