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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

  

  群体性。农村习惯法是以农村地区的若干村寨或家族为基本单位议定修改并执行实施的,村寨和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体成员的利益,习惯法的重心在于保护农村社群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社会的秩序与安定,从价值形态上更倾向于追求安全、秩序、平等,体现了集体本位原则。农村习惯法强调个体归属群体,重视群体内部的“序列”,重视群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协同关系。


  

  具体性。农村习惯法是建立在农村社会成员在生活中的亲身感受、习惯法实践的直接具体经验,以及传统的习惯法观念基础上的,表现出整个法文化体系都主要与具体的事物、具体的经验联系在一起的特点。农村社群成员对习惯法权威性的认识,是基于他参加了议定、修改、讲述、解释习惯法的全体成员大会,亲身感受了喝血酒时的神圣、一致通过时的庄严;是基于他参与和经历了对违反习惯法者的处罚和制裁,亲眼目睹了违反习惯法者被处死、拷打、开除村籍族籍的下场。


  

  悠久性。从时间上说,农村习惯法必须是悠久的、源远流长的,它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的检验。当然,这种悠久性是相对而言的,是从整体角度上认识的。


  

  强制性。农村习惯法所确定的某种特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义务可履行可不履行的行为规范不属习惯法之列。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习惯法就会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或给予一定处罚。这种强制可以是身体的强制,也可能为精神的强制。


  

  确定性。农村习惯法是确定的、明白无误的、彼此知晓的,其内容、范围、权利义务都是清清楚楚的,为农村社区的成员所了解和理解的。


  

  合理性。合乎情理是农村习惯法极为重要的一个要件,它不能是不合理的、与农村社会理性观不一致的,否则就不是习惯法而不为人们承认。不过,这种合理性是就特定群体而言。


  

  最后,农村习惯法既有自然形成即俗成的,也有特定社会组织成员议定即约定的,如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它可以是不成文的,也可以是成文的,不能认为农村习惯法一定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农村习惯法主要依靠语言、行为进行传播、继承。


  

  二、我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我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非常复杂,由于历史、现实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两者既有其一致性,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和冲突,并且农村习惯法还表现出对国家法一定的补充性。


  

  (一)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一致


  

  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在法的目标和功能、法的内容、解纷方式等方面具有一些内在的共同性。这主要表现在农村习惯法所反对、不容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法所禁止,农村习惯法所提倡、鼓励、赞成的某些行为也为国家法所确认和保护。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具有共源、同生、并行的关系,客观上互相支撑、相互影响。


  

  在法的目标和功能方面,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都是为了调整农村社会的社会关系,规范农村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解决农村社会的纷争,维持农村社会的秩序。同为社会规范,同为人类法文化组成部分的农村习惯法和国家法,都是在吸收、继承人类文明的基础上形成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特别在对于人的生存和人的尊严的关注和保护方面,两者无疑有着共同和一致之处。


  

  农村习惯法特别是成文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往往明确规定是根据国家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拟定的。习惯法一般要求农村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如一九八三年的广西龙胜泗水公社周家大队的村规民约就规定:“全大队公民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执法的模范。”


  

  在法的内容方面,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在许多领域更有一致和共同的方面。如山东有村规民约规定:“凡户口在我村的村民享有以下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参加村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干部工作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享受各种公共事业利益的权利。” 可见农村习惯法注意与国家法的一致,维护国家法律的地位,保障国家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农村习惯法都严格禁止偷盗行为并给予各种处罚,习惯法保护村寨、家族以及家庭的财产所有权。如农村习惯法大多禁止偷盗,偷盗者根据偷盗物的不同除退出赃物外,并受按价赔偿、加倍赔偿、罚款、罚做公家工、开除村寨籍乃至处死的处罚。一九九九年通过的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拉村村规民约第一条就规定,“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人人有责,发现偷窃财物应立即扭送村小组或村委会,见者不报,以参与偷窃论处”,并逐条具体规定:“盗窃耕牛、灵香草、八角、撬门盗窃财物、拦路抢劫均视五大违犯者,除退回原物外一律罚款壹佰元,另按所盗窃的财物折款加罚一至三倍。偷窃集体和个人培植香信、木耳、棕衣、黄柏皮、茶子、桐子黄竹笋等除退原物外,一律罚款贰拾元,另按所偷财物折款加罚二倍。偷猪、鹅、鸡、鸭等,除退回原物外(吃去的按市场价格折款)每偷一只罚款20-30元,猪每头罚100-150元。六、偷瓜菜,果类的除退回原物以外每起罚10-15元。偷砍集体、个人的杉松、杂木、柴火、楠、毛竹等除退回原物外,杉、松每珠根部8-14公分罚款15-20元,16公分以上每公分照加罚款2元;杂木柴火按每佰斤罚款15元;楠竹每条罚款2-5元;毛竹每条罚5-10元。” 国家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也保护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禁止偷盗行为,违反者由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给予各种制裁。因此这两者有着明显的一致性。其他如禁止强奸、抢劫、杀人等,农村习惯法的基本精神与国家制定法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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