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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项目扣除问题研究

  

  五、不当个税项目扣除行为的法律救济


  

  (一)不当项目扣除行为的构成


  

  由于个人所得税项目扣除条款涉及不少可得利益,纳税人、税务人员等主体会利用项目扣除条款的漏洞、违反扣除条款诈取、相互勾结牟取这些利益,或者因过失多申报、批准扣除项目或少扣除税负,使这些利益流失,从而产生不当项目扣除行为。要追究不当扣除行为者的责任,需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确定行为的构成。


  

  1.不当扣除行为的主体包括纳税人、税务人员以及第三人


  

  纳税人、税务人员可以单独也可以相互勾结,甚至伙同第三人共同牟取税收利益。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最容易成为偷税漏税的主体。根据我国当前税收征纳情况,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不理想,少缴、未缴税款数额巨大(注释11: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8年10月在全国开展了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专项检查,据部分省市对601户扣缴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统计,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有8399人,已申报的有7240人;没有申报的377人;没有足额缴纳税款的有2054人,少缴、未缴税款2000多万元。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48n81366238857353.html.)。一旦适合中高收入群体的分项扣除制度运用于实践,这些中高收入者必然会想方设法逃税。税务人员若与这些纳税人勾结起来,利用职权便利或者玩忽职守,擅自提高扣除额度,则构成共同不当扣除行为主体;若为了报复他人,擅自减少他人的扣除额度,则构成单独的不当扣除行为主体。共同不当扣除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第三人”,主要是指与扣除项目有关的其他机关或个人,包括出具虚假住房贷款凭证的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医疗费用凭证的医生等出具任何扣除凭证的职业机构或人员,也包括以买卖虚假凭证为业的机构或个人。


  

  2.不当扣除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从主观意图上具有明显的利用个税项目扣除条款逃避纳税、征税或骗取财产利益的企图的行为,属于故意的违法扣除行为。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可表现为隐瞒、谎报、虚报、包庇等各种方式。最常见的情形是通过虚假收养儿童或以收养名义达到利用扶养扣除条款获取不当减税的目的,通过虚构医疗费用凭证、住房贷款凭证、赠与凭证、损失凭证等达到利用医疗扣除条款、捐赠扣除条款、重大事件损失条款达到骗税的目的。


  

  主观上的过失也会构成不当扣除行为。如纳税人不了解项目扣除条款多申报扣除项目或扣除额度,或者税务人员因工作上的失误少计算、多计算或延迟计算扣除额,或者第三人因工作上的粗心大意出具错误凭证等行为,都属于过失行为。


  

  3.不当扣除行为的客体即可得利益,包括税收权力,还包括税收权利、其他利益


  

  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实施不当扣除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逃税骗税,该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力、税收利益,破坏了国家的税法尊严。税务人员实施不当扣除行为则旨在报复他人或为自己谋取其他利益,该行为侵害纳税人的税收权利,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威信。第三人涉入不当扣除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该行为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纳权,扰乱了税收征纳秩序。


  

  4.不当扣除行为的客观方面


  

  不当扣除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这种行为的性质违法,且这种违法行为使相关权利已受损或受到损害威胁。一般情况下,不当扣除行为会直接引起税收利益或其他利益受损。那些正在实施不当扣除行为前期行为的,如纳税人正联合第三人商讨虚构或出具虚假扣除凭证的行为、某税务人员正拟擅自增加或减少纳税人扣除额等,也应纳入不当扣除行为范畴。因为他们必然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权益,若不及时阻止,必定带来损害后果。


  

  需注意的是,扣除行为“不当”的界限必须清晰。如纳税人与第三人根据项目扣除条款在税法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主动节税纳税行为实现了项目扣除的减负目的,应受到鼓励与保护。此外,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法定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内为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是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的行为,也不属于“不当”扣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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