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税项目扣除问题研究
陈业宏 黄媛媛
【摘要】科学设置个税项目扣除条款,是实现混合税制模式的前提条件。取消现有一刀切式的“起征点”方式,必须依循法的人本理念、正义价值、公平和效益原则,兼顾各地区、个人特点和我国国情。研究个税项目扣除问题,关键是要对个人有用所得、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扣除,限制无用所得、资本所得的扣除,禁止第三人在内的各行为主体利用个税项目扣除诈取可得利益,最终实现个税法缓解两极分化矛盾,实现共同富裕的宏观调控功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项目扣除;不当扣除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个人收入大量增加,个人所得税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凸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个税项目扣除条款的严重缺失,尤其是其长期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进一步扩大,加剧社会矛盾。当前法学界、经济学界相关研究成果多从应税所得的原理、税制模式、税式支出、特别的应税所得项目等进行分析,直接关于个税项目扣除条款的研究甚少。人们最激烈的争论也只停留在个税起征点的数字问题上,而有关个税项目扣除的概念、扣除依据、扣除范围、扣除方式、扣除程序以及扣除标准等尚不清晰。无论是从私益角度力图减少纳税人税负,保障纳税人税权,还是以公益为视角探求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的路径,缓解两极分化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与共同富裕,专题研究个税项目扣除中的法律问题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若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必须先揭开个税项目扣除争议之面纱,在深究我国个税项目扣除条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条件上,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中个税项目扣除的类别和标准,明晰不当扣除行为在行为要件和责任上的边界,从而弥补现行个税法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缺失,在分配上公正合理地显现不同种类所得之间、不同收入者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异。
二、个税项目扣除的概念和意义
(一)个税项目扣除的概念
个税项目扣除是指允许纳税人在纳税前对其所得中用来维护基本生活和发展的必要费用(非商业性和非投资性费用)进行扣除的行为。无论是采取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还是混合税制的国家,都在税法中规定了项目扣除条款。如最早开创分类税制的英国1803年就允许对投资补贴、个人养老费、公益捐赠等为履行工作或维护经营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扣除。
“项目扣除”与“税收减免”很相似,同为税收优惠方式的一种,共同旨在减轻纳税人税负,但仍有明显区别,不可混淆。第一,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减免是基于特殊考虑(包括特殊贡献、特殊伤残等),仅对部分纳税人适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项目扣除尤其是一般扣除或标准扣除,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纳税人生存上的特殊需要,如医疗、教育等),才适用特殊扣除项目。第二,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税收减免力图通过对特殊人、特殊事的补贴实现税收刺激、税收鼓励。项目扣除条款则通过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收入当中哪些是应纳税范围、哪些不是,了解为什么有些收入可以不必纳税,最终加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实现自主纳税。第三,税务计算的程序不同。如要计算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某位科学家的个税额,必须先计算项目扣除额,再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基础上进行税收减免。第四,两者的补贴性质不同。由于税收减免带有“专向性”补贴特征,极易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制约。相比较而言,项目扣除是一种非专项性补贴。
(二)个税项目扣除的意义
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个税项目扣除条款的功能,认为这种特别的所得税条款实际上可以模糊政府的公共支出,或者代替政府对特殊群体的补贴政策,达到同样的财政支出目标。[1]实践证明,合理的项目扣除条款不但未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反可以促使一国藏富于民,民富则国强。其主要意义表现为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