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教育有关的费用可定额扣除
由于各个家庭教育需求不同,仅靠标准扣除无法解决某些家庭的特殊教育需求。因此,在分项扣除中,可设置教育费用扣除,让子女乃至成年人自身的教育费用得以扣除。具体来说,超过总所得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可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如对于7岁学龄以下的儿童年度最高扣除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7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度最高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成年仍在学且未享受国家任何其他教育补助的,教育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扣除,但年度最高额不得超过5000元。此外,借鉴澳大利亚的教育扣除经验,在税法中规定:在职人员下班后上课,而课程与现职有直接关系的,所有学校、书本、电脑费用可扣除;下班后与教育有关的交通费可扣除。[12](P43-45)当然,这类扣除需设置具有可行性的范围和条件。
5.社会保障费用的公平扣除
我国立法规定“三险一金”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看似公平实质上不公平。因为我国对“三险一金”这种社会保障费用的扣除并没有定额式规定。由于每个人的“三险一金”数额不一样,以至于越是高收入人群“三险一金”扣除越高甚至畸高(有的企业单位为了避税,不惜违法将部分应纳税收入纳入到“三险一金”范围)。因此,我国采用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后,要取消现行的“三险一金”扣除方法,分情况设置扣除标准:标准扣除以每月500元以内的费用为基数;若超过500元,需采取分项扣除的,可根据一定比例进行扣除,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多扣除1000元,医疗保险据实扣除,这些扣除最高不超过年所得的30%。
另外,对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但参加了商业性人保的保险费用也可以进行比例扣除或最高额度扣除,如规定这种商业性保险只能在每月1000元额度内扣除。既参加了商业保险又参加社会保险的纳税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享受扣除。
6.捐赠支出的扣除
捐赠支出扣除也称为慈善扣除,是不少国家为了鼓励慈善事业很早就设置的扣除类型。我国捐赠扣除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不同捐赠的扣除标准也不同。捐赠可分为公益性捐赠、一般捐赠和特别捐赠(注释9:公益性捐赠是指通过国家指定的特别公益性机构给与的捐赠。特别捐赠是指在特重大灾害中的捐赠。其他都为一般捐赠。)。我国当前立法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捐赠扣除进行限制的作法不合理。应该允许公益性捐赠和特别捐赠扣除实施全额扣除,一般捐赠则在纳税人税前收入10%之内或3000元额度内享受全额扣除,超出部分再按比例扣除。(2)任何捐赠扣除必须以提供相关证明为前提。美国近几年税法改革和慈善扣除研究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强化扣除程序,如强调利益方必须提供相关捐赠证明才能给予扣除来避免税收的流失。[13](3)捐赠扣除也要注意家庭单位的扣除理念以及对扣除作出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第88条就规定“亦可申请扣除配偶所捐赠但未申请扣除的认可捐款”;并规定以下为不能扣减的情形:购买奖券的款项购买电影或慈善晚会的入场券等的款项、购买墓地的款项、为安排诵经仪式预订祭祀场地缴付的款项、在义卖活动中购买货物的款项。[14]
7.对第一套居住性住房的贷款利息的扣除
尽管国外对住房抵押贷款的扣除是否有利于刺激房屋消费或会引起住房投资泡沫、加大贫富差距等问题还存有争议,但至少在这种有额度限制的住房支出扣除对房主或租房者明显有利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15]美国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允许纳税人对自己主要的、100万美元以内的住房享有贷款利息加100000美元范围的扣除(注释10:I.R.C.§163.)。我国可在个税法中允许居住性住房(非投资性住房)的抵押贷款支出得以扣除,但是这种扣除的限制性条款必须明细。如规定“居住性住房”的含义,规定只有第一套100平方以下且居住5年(3年)以上的住房的商业贷款利息才能享受全额扣除,100平方以上140平方以下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享受一定比例(30%)的扣除;其他住房特别是奢侈性住房不允许扣除;一个户主或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