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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项目扣除问题研究

  

  (二)不当项目扣除行为的责任追究


  

  不当扣除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的税收权力、纳税人的税收权利,还危害社会利益、社会公德,如果不及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不但不能实现个税项目扣除制度的立法初衷,更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恶化。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责任追究的方式会不同。如从主观方面出发,可分别对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追究不同的责任,此时故意责任重于过失责任;从责任类型出发,可将责任归纳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从责任主体出发,可对不同主体追究责任,此时私法主体的责任和公法主体的责任内容迥然不同。笔者综合各类别的特点,追究不同主体的责任。


  

  1.对纳税人的责任追究


  

  我国应不惜笔墨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不当项目扣除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以区别《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中,明确不同不当扣除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尤其需区别故意欺诈行为和过失多付行为的责任。


  

  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有管辖权法院的确定,某纳税人如果明知自己没有资格获取项目扣除而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资格来获得扣除待遇的,视为故意欺诈行为。此时,该纳税人应承担补缴税款、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提出类似扣除请求;情节严重的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或一定比例的罚款;欺诈行为中,若为骗取项目扣除而虐待老人、儿童及他人的,还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损害社会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机构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有管辖权法院的确定,某纳税人虽没有欺诈故意,但获得其无权享有的扣除待遇的,视为过失多付行为。此时,该纳税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国家,当年度不能返还的以后年度依次返还。


  

  2.对第三人的责任追究


  

  美国史上最大的一起税务刑事案件就是对著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15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其罪因不是自己偷逃税而是做“税务策划”帮助别人偷逃税。如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不当扣除行为的第三人通常是与财税管理有关的专业性中介机构,他们一旦实施不当扣除行为,其危害性往往大于普通纳税人。因此,需适用重典严肃追究这类第三人的责任,不仅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责任追究


  

  可在税法中列举式地规定,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不当扣除行为:(1)擅自减少甚至剥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项目扣除待遇的;(2)与他人串通欺诈骗取税款或他人财产利益的;(3)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重要事实使无资格的他人获得项目扣除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让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违反程序获得项目扣除的;(5)未依法履行追回制度的;(6)其他情形。对这些行为视情形分别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补征应纳税款或退还多得利益,若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级机关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防不当扣除行为的救济措施


  

  不当扣除行为若已发生再加以事后救济,都会给权益方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害。为了尽可能最小化这类损害,有必要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防止不当扣除行为的发生。


  

  1.完备纳税人税务信用系统


  

  一国征税不当就会丧失国家信用。同样,纳税人实施不当扣除行为,一旦被记录,其纳税声誉会涉及个人的各种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如在法国,若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在贷款、就业等各方面生活。[16](P27-31)美国已形成一套完整、科学、严密、高效的网络监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有效监控,为税制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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