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关于个税项目扣除的表述比较混乱,有“起征点”、“费用减除”或“费用扣除”等,实行一刀切式的扣除方式,扣除项目参差散乱,扣除标准不合理,立法效力层次低,有的法律文件间还存在冲突(注释4: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则规定这种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在此仅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两个方面探讨我国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种扣除条款的设置。
(一)标准扣除及其标准
标准扣除是大多数家庭收入稳定、收支简单的纳税人与政府博弈的结果,它不仅使纳税人可根据税法预先知道自己的税负、不必保存支出证明就得以快速纳税,其简单的征税方式还大大减少了政府开支。在美国,一般有三分之二的人选择标准扣除的方式,2007年超过2300万的纳税人就是通过简单地填写Form1040-EZ获得个税项目扣除。[9]一旦标准扣除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认,也必将成为大部分纳税人的选择,因此,条款的设置必须科学谨慎(注释5: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条件已经成熟,学界关于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问题探讨很多,这里不再赘述,仅就其他内容探讨标准扣除条款的设置思路。)。
1.标准扣除的扣除范围包括个人生计扣除、家庭生计扣除和经营成本扣除
如前所述,标准扣除是适用于普通老百姓的扣除方法,必须考虑绝大多数人的纳税能力。如果不能保证个人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种税法不是良法。因此,为维护个人生计的各种消费支出需得以扣除;家庭中被赡养的老人、被抚养的子女、无收入来源的配偶亲属等人的各项生计支出应得以扣除。这些生计扣除的具体费用包括医疗费、社会保障费、教育费、住房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离婚配偶的扶助费等。为了确保这些生计费用的取得,或生产、维持、保有某种经营所得,个人还会支出包括交通费、工具费、服装费、出差费、特定种类的会员费等在内的各种费用。这种经营成本也需扣除。德国把这种扣除称为“雇用所得的扣除项目”,其规定标准扣除额为2000马克或者不超过2000马克的实际费用。[10](P130)我国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乃至企业所得费用扣除的原理实则与个人经营成本扣除原理相同。
2.标准扣除应以中等偏下收入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的税负能力为衡量标准
以普遍人为适用对象的标准扣除在设置标准时的衡量对象应该是中等偏下收入以上的城市居民的税负能力。其一,只有中等以上收入的税负能力才具参考价值。根据国家统计资料,我国的收入家庭可分为七类: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因为项目扣除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仅仅是让大多数人能维系基本生存,更力图让大多数人能实现更高的生活水平。只有以中等偏下收入户的税负能力为衡量标准才能实现该目标,实现帕累托效率标准和最大化效用。其二,应以城镇居民收入为纳税收入扣除标准核定的对象。之所以选择城镇居民收入不纳入农村居民,主要由我国国情决定。我国农村居民人口多,但收入普遍偏低、难以统计和管理,税负能力无法统计。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入住城镇的农村居民也会被纳入城镇居民税负能力衡量体系。
3.我国标准扣除的扣除标准应考虑多项支出并逐年调整
各国税前扣除标准都要考虑本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消费支出、就业人口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等指标。发展中国家(不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标准扣除额比人均GDP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要高,一般为人均GDP的2倍左右,就业人口平均工资的1.5倍左右,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贫困线。[11](P54-55)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人均GDP约为23128元,2008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注释6: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对比可知,我国每月2000元、年度24000元的扣除标准刚与人均GDP持平甚至低于人均工资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相差甚远,极不合理。加上未来住房、医疗、教育等服务性消费增加的趋势,调整当前扣除标准额已是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