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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项目扣除问题研究

  

  4.税法精神明确个税项目扣除旨在减少穷者税负


  

  个人所得税法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稳定器,其精神旨在让富者多缴税,让穷者少缴税,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邓小平曾预言在中国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要突出提出和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并着重指出“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方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4](P274)我国当前已有条件也有必要设置个税项目扣除条款,并在立法时考虑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间的差距、城乡之间、不同收入者之间的差距,侧重减少穷者的税负,实现共同富裕。


  

  (二)个税项目扣除的法经济学依据


  

  1.产权经济分析要求只有劳动所得才可适用项目扣除


  

  根据科斯定理,要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最大化减少财产最优利用的经济成本,个税项目扣除必须充分体现财产法中的产权形态规则和产权赋予规则,[5](P41-42)允许和保障产权客体的创造者拥有所有权。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开篇指明:“每个国家的国民每年的劳动是供给这个国家每年消费的全部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6](P1)劳动者才是各种产权的创造者。综合所得税制国家将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综合在一起扣除,模糊了劳动者的产权意识,已成为综合所得税制的最大弊端。因为对于纳税人而言,并不是其所得中的每元钱的价值是一样的,那些用来维持本人以及家人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比用作其他用途的收入更有价值。我国要真正实现混合所得税制的优势,必须通过个税项目扣除让劳动者享有扣除,在初次分配中确保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以防不劳动者“搭便车”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了提高社会效益蓄存良好的生产力,可合理设置医疗扣除、教育扣除等扣除条款,培养健康、有科技含量的新劳动者,通过较低的税收边际成本换取更高的边际效益,实现产权确定和产权增殖。


  

  2.博弈分析方法要求个税项目扣除有效协调各方利益


  

  博弈论,或称对策论,是研究主体行为发生直接互动时的决策以及如何实现决策均衡问题的理论。个税项目扣除领域涉及许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如代表国家利益的税务机关和代表私人利益的纳税人之间的博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为了各自财政收入的博弈、各地政府之间的博弈、合法纳税人与逃税人之间的博弈、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博弈、有收入者与无收入者之间的博弈,等等。其中,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冲突最为突出。各级税务机关想方设法限制个税项目扣除于一定范围内,避免财政“入不敷出”,而各个纳税人,即便是在所谓纳税意识高的发达国家,也千方百计地进行税收筹划或逃税,从而形成两类博弈主体的冲突。


  

  税收领域的这种“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以及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博弈均衡分析方法认为,要解决博弈冲突,不能只考虑某一博弈主体单方面的利益,要达到一种纳什均衡,实现所有博弈主体的最优战略组合,即如果他人的战略既定,便没有任何一个博弈主体愿意选择其他战略。[7](P291)个税项目扣除条款的设置,不能只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地方利益、个人利益,而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个人的博弈利益,在有效兼顾各方利益时,减低税制的执行成本,确保税制的相对稳定。


  

  四、我国个税项目扣除的方式及标准


  

  由于个税项目扣除的理论依据趋同,各国项目扣除的方式和内容相似。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将项目扣除分为由纳税主体自行选择的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指不分支出性质,给予纳税人及其家庭固定额度,与宽免额一起用来减少调整后的总所得。分项扣除则是纳税主体根据自己需要把特殊的支出项目累计起来一并扣除,包括适当的住房利息扣除、州和地方税扣除、偶然损失和偷盗损失扣除、慈善扣除、医疗费用扣除、杂项扣除等(注释3:I.R.C.§163、§164(a)、§165(c)(3)、§170、§213、§215.)。日本也实行两类扣除,一是对人的扣除,包括对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障者扣除、老人扣除等;二是对事的扣除,包括社会保障费扣除、医疗费扣除等。[8](P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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