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个税项目扣除有利于满足老百姓基本的生存需求。人首先需要生存,无论是有收入者还是无收入者,也无论收入的高低。通过个税项目扣除,国家可以为任何老百姓留下基本的生存份额,给予老百姓必要的生存保障,直接减轻国家社会保障性负担。
其二,个税项目扣除有利于增加全体国民消费能力,拉动内需。老百姓一旦手上有足够的生存份额,就有能力进行消费。这种能拉动内需的消费型税收方式有利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减少国家的对外贸易依存度。
其三,个税项目扣除有利于消除社会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统计局有关统计,2007年我国基尼系数和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由2000年的0.412和2.85扩大到0.458和3.55(注释1: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detail.jsp?searchword=%BB%F9%C4%E1%CF%B5%CA%FD&channelid=6697&record=18.)。2008年、2009年这些比例继续扩大,贫富地区和贫富群体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个税项目扣除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将两极分化的差别尽可能降低,促进社会和谐。
其四,个税项目扣除有利于加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个税项目扣除必然增加税务人员的工作量,需要他们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走出舒适的税务大楼,入户调查、核实当事人项目扣除的条件、范围、额度以及相关扣除材料等,纠察逃税漏税情形,为纳税人服务。
其五,个税项目扣除有利于推动我国向直接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转变。国际经验证明,直接税在整个税收的比重越大,越能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分配功能。个税项目扣除通过减少人们税负,鼓励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增加人们的税权理念和纳税遵从度,可促使我国尽早向直接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转变。
三、个税项目扣除的理论依据
如果说以人本等法律理念分析可为个税项目扣除条款输入人文情怀,那么以效益为本位的法经济学分析则可考量个税项目扣除条款设置的成本与收益。
(一)个税项目扣除的法理学依据
1.人本理念要求个税项目扣除保障个人生存权个税项目扣除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以人本理念作为首要的理论依据。任何个税项目扣除条款的设置,始终需保证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让每一个公民,无论其收入有多少,无论其是否有收入,无论其处在何地,都能依法普遍享有个税项目扣除待遇,得以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计算国家收入的尺度,绝不是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而是他们应当缴付多少。”[2](P253)两百多年前,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孟德斯鸠尚且能为老百姓呼吁,我国的个税法更应以人为本,在计算国家税收的尺度时,将任何个人维护自己及家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基本生活的所得排除在“应当缴付”的范围之外;不仅在物质资料上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未来教育、旅游、文化等新型消费支出的增长,更能反映出这些精神资料支出的变化。
2.正义价值引导个税项目扣除维护弱势群体的分配正义
在国外常受税法保护的dependent(注释2:I.R.C.§152.),主要包括家庭妇女、下岗职工、无收入或极低收入的老人、小孩、残疾人等。在我国这类人因无个人所得或收入过低而无资格享有费用减除。这无疑违背了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3](P264)如果用罗尔斯毕生追求的理想正义引导税制改革,需要我们在个税项目扣除条款中体现资格正义和分配正义,让无收入者也有资格成为项目扣除的主体,让重大灾害中的损失者可在公益性扣除项目中得以慰藉,鼓励正义的善。
3.公平原则确保个税项目扣除实现人和事的实质公平
公平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个税项目扣除不仅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形式上的公平,更要保障实质上的公平。个税项目扣除需实现劳动所得者和资本所得者之间的地位、待遇公平等。若对所得收入不加区分地等额扣除,必然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税法中仅让劳动所得享有扣除,并使工薪阶层勤勉劳动所得扣除高于明星等特殊劳动所得扣除。同时,在对事上实现单一渠道所得扣除和多渠道所得扣除间的公平。收入越高者通常收入来源也越多,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也会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