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发展中国家扣除标准额的计算方法,结合我国人均GDP值等数据,笔者建议我国将单身纳税个人的标准扣除额规定为每年42000元(平均每月3500元),两口之家的家庭年度扣除额为84000元。若需赡养父母,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父母每人以21000元的中低等的生活保障标准得以扣除。若家庭中有子女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包括农村和城市2个子女政策、双胞胎、多胞胎、因再婚或收养原因)子女每人可扣除21000元(注释7:我国虽然对独生子女有相关补贴,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有惩罚,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考虑多子女合法存在时的家庭负担减免情形。)。这种扣除标准应每年根据各项指标的变化得以调整。
(二)分项扣除及主要项目的扣除标准
分项扣除是针对特殊纳税对象、特殊支出或超出标准扣除额的生存性支出而采取的扣除方式。由于当事人某项或多项支出超过一般标准,若采取标准扣除就无法减轻当事人的额外税负,不能灵活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生存需求,以至于引起实质不公平,所以不少国家允许这种扣除与标准扣除并列,由纳税主体自行、自愿选择并自行申报。根据他国税法,分项扣除可细分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医疗扣除、赡养抚养扣除、教育扣除、损失扣除、资本扣除、慈善扣除、附加福利扣除、偶得扣除、其他杂项扣除等扣除项目。
我国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分项扣除的含义和内容,具体扣除项目分散于各种低效力的法律文件甚至政策性文件中。这非常不利于纳税人实现自己的税权,也不利于税赋的征收。税法改革刻不容缓。在健全个人信息库尤其是收入信息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设置专款明确分项扣除的项目、条件、标准。本文在此仅探讨几个主要的扣除项目,以抛砖引玉。
1.重大灾难事件中个人损失的扣除
我国当前以及较长时间内没有经济条件对偷盗等偶然损失或资本亏损进行扣除,但像发生于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个人损失,我们应允许扣除。受损者可依税法获得包括慈善、政府补贴、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扣除。此外,受损者,不仅能获得实际损失的扣除,并且这一损失可在以后3至5年的个人所得或家庭所得中继续得以扣除。“重大灾难事件”的定义、“损失”的范围、受损者的资格条件、具体扣除额可由所属的省级政府酌情规定,情形一般报中央政府备案,特殊情形可由中央政府审批。
2.医疗费用的限制性扣除
“看病难”是阻碍老百姓不敢花钱的又一大原因。仅靠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不足以解决老百姓的医疗问题。美国在其个税项目扣除制度中专设了医疗扣除条款,允许选择分项扣除的纳税人对超过调整后总收入7.5%部分的医疗费用享有扣除,甚至考虑了死者的医疗费用扣除问题(注释8:I.R.C.§213.)。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在税法中体现自己优越的福利制度。可借鉴美国经验,允许不能报销的医疗支出得以扣除。但是,必须详细界定“医疗费用”的定义,规定只有某些疾病的医疗费用有资格扣除,并且扣除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3.关于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的扣除
《孟子·梁惠王上》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当标准扣除不能解决养育家庭老幼过重负担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在内的分项扣除。该扣除不仅直接减轻行为实施者的负担,有利于无收入群体的生存,更有利于发扬我国尊老爱幼的美德,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具体设置赡养费用扣除时,我国可对80岁以上的老人不设扣除额上限,80以下的老人以及其他人作一定扣除限制,老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年龄、病情等在扣除范围内一起予以考虑。扶养费用的扣除,主要是对照顾无工作的年老配偶或残疾家人的纳税人进行的扣除,若扣除标准无法采取定额、定比例方式的,各地方可自主在地方财政能力范围内进行实际扣除。纳税人若合法收养亲属的子女或其他儿童,也可享有标准扣除之外的抚养费用扣除,其扣除方式类似于抚养费用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