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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2)关于诉讼费用负担


  

  笔者认为,股东位代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进行诉讼,胜诉结果归属于公司而非原告本人,全体股东及包括债权人均会受益,原告只是作为股东之一间接受益,该诉讼属于一种公益诉讼。在证券市场中,往往涉及的金额巨大,那么,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收费办法,原告要预缴一笔巨大的案件受理费,标的额数越大,原告的负担越重,这样将极大影响了股东的诉讼热情,导致股东代位诉讼不能真正的发挥其效能,不能起到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起到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日本的作法,将股东代位诉讼作为非财产性案件,只是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这样才能激活该制度,真正的发挥其效能。


  

  七、结语


  

  我国修订后《公司法》首次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为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代位诉讼是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法律的规定还很不完善,还存在一引起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原告资格、被告范围的规定还需细化、对前置程序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还需明确,对公司在诉讼中地位的安排、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和解的限制、诉讼管辖等均没有规定,需要配套规定的出台。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一项集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规定,不仅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定。


【作者简介】
杜众华,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251页。
赵万一、赵信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议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载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428页。对股东代位诉讼的起源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美国法院在1817年Attorney General V. Utica Ins.Co 案中,即明确承认小股东可以控告管理层次;1832年Robinson V. Smith 案,不仅确立了处理公司董事和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同时确立股东代位诉讼这一诉讼形式。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433页。
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433页。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442页。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445页。
金剑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419页。
刘金华著:《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133页。刘金华认为股东代位诉讼中公司处于中立地位,不享有站在一方与对方进行对抗的权利,但是,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抗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
刘金华著:《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173页。
【日】周剑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运用》,裁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地7月第1版,第350页。
王保树主编,于敏、杨东译:《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457页。
【日】周剑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运用》,裁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地7月第1版,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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