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杜众华
【摘要】2005年我国修订的《
公司法》,正式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确立,但尚不完善。在诉讼当事人中对原告股东资格应当确立洁手规则予以限制,被告范围中就应当包括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应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在我国《
公司法》及《
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应当将股东代位诉讼作为非财产性案件,只是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股东诉讼和解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按规定方式将和解方案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大部分股东同意,否则,和解协议不生效。关于股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规定为专属管辖,由公司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键词】股东代位诉讼;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和解;法院管辖
【全文】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为快速灵活的适用复杂和多变的市场,公司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已由股东会中心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根据公司中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很容易确定董事的选任控制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又是董事会所聘任。因此,由于董事会地位的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了更广泛的权力,为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权益。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运产生,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重构公司的治理结构、预防和化解公司商业风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概述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涵义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股东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拒绝起诉时,公司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代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又可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股东传来诉讼。其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译法着眼于原告股东所处的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代位权诉讼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传来诉讼则着眼于原告股东所行使的公司权利,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其含义是相同的。[1]
鉴于股东代表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制度,如使用股东代表诉讼容易与之相混淆,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代表人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的不同;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股东传来诉讼作为外来词,不仅不能全面、直观的反映出股东代位诉讼法的特征,又不易让社会公众理解其含义;而股东代位诉讼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代位诉讼虽有不同但较为相近,同时,也能更好的反映出股东的代位性,更能被社会公众所理解,因此,在本文中将之称为股东代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