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和解作出规定。
关于完善股东代位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股东代位诉讼中未经法院批准并按规定方式将和解方案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大部分股东同意,则和解协议不生效。理由如下:
股东代位诉讼的属于共益权,原告并非直接的受害主体,其提起诉讼属于代位诉权,最终利益归属于公司,为了确保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合理性,防止秘密和解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法院应当积极介入,股东代位诉讼和解须经法院审查和批准。同时,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还保证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在股东位位诉讼中未经法院批准并按规定方式将和解方案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大部分股东同意,则和解协议不生效。同样,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调解、撤诉,均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与和解的规定相同。
五、股东代位诉讼的法院管辖及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1.股东代位诉讼中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是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在日本,日本《公司法》第848条规定责任追究等之诉为管辖股份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11]实行的是专属管理。这样的规定方便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诉讼。
而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对股东代位诉讼管辖问题作出明规定。
2.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股东代位诉讼如何交纳诉讼费呢?在美国,民事诉公诉案件受理一般在30-100美元之间,在日本,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是根据财产请求权上之诉与非财产请求权上之诉的划分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1993年之前股代位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财产请求权之诉的标准收取,1993年商法修改后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金额被视为非财产请求权上之诉(日本《公司法》847条第6款),这样其案件受理费依非财产请求权上之诉的标准收取。按照日本现行《民事诉讼费用法》的相关规定,非财产请求权之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60万日元,案件受理一律为1.3万日(相当于人民币1千无了左右)。[12]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现行司法实践中按照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3.关于完善股东位诉讼中法院管辖及诉讼费用负担的完善建议
(1)关于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法院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如果,按照这原则确定管辖地,则会不便于股东提起诉讼,也不便于公司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为了方便诉讼的提起、公司参加诉讼,更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角度出发,借鉴日本的做法,将股东代位诉讼案件规定为专属管辖,由公司的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