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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府际争议的现状、成因及其降解(上)

  
  (二)理论意义

  
  中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历来关注纵向府际关系的处理,而对横向府际争议关注甚少。国内比较关注横向府际关系的有林尚立、谢庆奎和陈振明,林尚立主要是基于条块关系从纵向和横向研究府际关系,未免显得有些从静态考量;谢庆奎则将府际关系细分并将政府部门之间关系正式列入府际关系行列,但对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争议没有填充;陈振明则认定政府间关系的主体是政府。当前的府际关系研究陷入条条块块之中,而难以提供相对平等的话语语境,这就使得府际争议发生的频率大大增加。理论应能提供假设,就研究活动而言,理论与定律的作用形成一个循环:理论提供假设(定律的雏形),假设获得证实,成为定律,定律可用来验证或修正理论。[4]本文基于平等交往角度,以虚拟的横向交流平台,提供给多元行政主体对话的语境,从而为弥合府际争议提供一条可行之路。

  
  府际争议的有效解决遵循法治原则,本文试图整合法治与国家治理,力求摆脱仅从政治视角研究的窠臼,探索出适合中国情境的法治与善治之路;立足于地域不均衡发展的现实,解析横向府际争议之成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消解方略。中国行政生态环境处于交叉发展状态,多元的情境使公共行政不均衡发展并鱼龙混杂,在不规范的竞争环境下,府际争议层出不穷,社会法治受到挑战。府际争议早已超出了纵向和横向的条块关系基础,呈现出非常规的网络状发展的趋势,不同级别、互不统辖的府际争议纵横交错发生。中国发展更多植根于技术模仿而非制度优势,这就难免有后发劣势之虞;在法治尚不完善的情境下,改革在短期内会取得一定成效但终将因缺乏保障而归于失败。在处于后发的情境下,宪政秩序的缺位会引发大量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行为,假公济私、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各级政府为谋求政绩而不择手段,这在短期内或许会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协调冲突无章可循的情境下,也引发了大量府际争议,高层面对府际争议应接不暇,改革成果也因你争我抢而损失殆尽。后发优势只是模仿优势,待模仿优势耗尽时,则应发挥制度优势,把解决府际争议纳入法治轨道。

  
  迄今为止国内研究府际争议的文章甚少,本文阐释府际关系的创新点在于填充了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内容;同时主要从现实角度出发,基于解决问题的视点,研究政府间恶性竞争而产生的府际争议。缘于府际争议的主体往往是多元的,不但是省级政府之间、中央部委之间、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之间,而通常以杂糅的方式纠缠在一起,故而本文以矩阵式的管理策略应对府际争议,找到纷繁复杂的府际争议的共性,超越“条块分割”的缺陷,消除争端以促进各级政府自主协调发展,建立服务型政府以塑造整体政府的良好形象,重新唤起公民对政府的信心。本文希冀抛砖引玉的引起因体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竞争不规范、公平难保障而引起的府际争议的关注,找到争议的端倪从而加强立法进而达到法治国家尤其是依法行政的目的,实现从维护府际公平达到扞卫社会公义的境地。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比较研究法、逻辑思辨法、个案研究和文献分析法。

  
  四、分析框架

  
  (一)内容结构

  
  本文主要研究地方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央部委之间的争议,尤其试图探究网络化的多元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之间的争议。全球化时代的府际关系研究日趋纷繁复杂,以往的研究中侧重于纵向府际关系研究,关注横向的一般都是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阐述;本文则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填充了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之间争议的研究。本文力求分析府际争议的具体成因,同时基于实践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弥合府际争议的策略以资参考,希冀协调府际争议,塑造政府的整体良好形象。

  
  本文基于多维角度考量府际争议的成因,从法治行政、经济利益、职责权限、条块分割、公平正义等角度探究。法律层面缺乏对府际争议的关注,未有《府际争议协调法》予以规范,更谈不上对府际争议处理的预警;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并不重合,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出于各自利益需求而产生争议的事件不胜枚举;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的职责权限并不清晰,为多元府际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基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本身已显僵化,因缺乏交流而难以处理危机事件;府际争议一般由国务院协调,而中央部委与省级政府之间的“位势差”而难以保障不偏不倚。本文指出府际争议发生的最终原因在于中央与下级政府关系没有理顺,在于中央与地方、中央与职能部门权限不清。

  
  中国协调府际争议的法律不完善。有法律规定,解决行政机关间争议遵循的原则:一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排除法院司法权的介入;二是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机关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机关。[5][6]在法治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间极易竞争失范,各种利益相互碰撞并频频争夺资源,出现事与愿违的屡屡发生府际争议的结局;上级政府处理府际争议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做出有失偏颇的评判,导致不公正事件的发生;当前《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司法审查只针对省级以下政府;而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也就预示着国务院对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不负责任;府际争议的解决还得在行政系统内部,这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命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损害了两者的彼此信任,不利于冲突的弥合。府际争议的解决处于法律缺位的境况,消减了整体合力的发挥,也不符合宪政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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