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与经济圈并不重合导致府际争议频发,加上中央部委的利益参与,府际争议已陷入一团乱麻的境地。从地方府际争议而言,地方保护、港口大战、产业壁垒等经常发生;而水域污染的管理主体则加上了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甚至农业部门等中央部委,情境则显得尤其复杂,中央部委下无权对省级政府下命令,即便是中央部委之间的利益也很难协调,譬如渤海污染谁都在管,但犹如九龙治水般无果而终。从地方府际争议而言,学者见仁见智的提出应对策略,地理学者主要从行政区域的成因及发展前途考量;而经济学者主要从区域经济角度整合资源;以孙学玉为代表的行政学者则提出“省管县”的主张,对强县扩权与省直管县的可行性进行了精辟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设性策略。[7]这是协调府际关系的重要举措,扁平化发展是政府管理幅度的大势所趋。行政区划牵扯到各方利益而很少变更,应在尊重现状的情况下权变的解决,变动级别并非目的,最终将府际关系处理好才是可行之道。
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权限不明从而导致府际争议发生。现有的《
国务院组织法》并未明晰各部委的权限,省级政府职责也缺乏相应法律明确。在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的职责范畴交叉重合的情境下,行政争议在具体运作中时有发生,尤以行政目标迥异的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争议为甚。环保和地方发展之争一直众人瞩目,相反的绩效考核标准使得矛盾难免,地方往往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责任则是环境监管,两者矛盾常提交至国务院协调。审计总署与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之冲突亦然,审计署在2004年掀起审计风暴,指出发改委等部门资金运作问题,一时有剑拔弩张之势;而审计地方也困难重重,地方处处阻挠,两者关系难以协调。国家安监总局与地方的利益本身就有冲突,安监总局的职责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要求其必须关闭不合乎安全规范的煤矿;而地方为GDP增长不予配合,更有官员干脆参股煤矿,给安监总局执法造成了很大困难,迫使中央下达“留股就丢乌纱帽”的指令,可往往还是无济于事。
政府职能定位并不明确。
宪法、
立法法、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并未对政府的职能做出阐释,笔者查询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网站、各省级政府网站均未见详细规定省部级政府职能,府际争议发生的隐患十分严重;而同时缺乏处理府际争议的法律,我国具有制定行政法规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经济特区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立法主体的众多导致法律难以兼容乃至冲突严重,这使得协调府际争议时无章可循,可能最终只能提交国务院协调,而国务院无暇解决频繁发生的府际争议;缺乏保障公平竞争的机制,在法治框架下合理竞争资源是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的合理诉求,其中的恶性竞争须交由上级解决,司法系统无权介入国务院的判决,也就难以保障国务院行政协调的公正性,譬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在资源争夺中,中央部委作为职能部门更容易“近水楼台先得月”,这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上行政级别不同、彼此缺乏信任等原因,府际争议已层出不穷。
科层制管理束缚了政府间交流。在赛马制的政绩考核标准下,各级行政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展开竞争,良性竞争可促进国家发展,恶性竞争则阻滞社会进步。中国中央集权制下的条块分割使得政府交流十分不便,残留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特色,在市场经济进程中必将遭遇很多困难;而当前游戏规则尚待完善且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府际竞争极易嬗变为恶性竞争乃至产生府际争议,严重阻滞了政府整体合力的发挥。府际争议早已突破传统的横向、纵向及条块的研究范畴,而呈网络状的交叉蔓延之势。现在的管理体制及条块分割机制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需要发展放权职能,从而使得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有一定的权限和合作的欲望,进而以契约乃至法律的方式保障其精诚合作。
当前府际争议的处理方式难以保障公平。排除司法体系介入行政协调本身就是对不公正的,行政系统内部难以协调自身矛盾,故而需要引入其他体系监督,从新公共管理角度而言,可引入司法体系、NGO和舆论对府际争议进行协调,从而维护公平正义。成立网络状组织,引导政府间合作治理,保障公平公正公开。走出困境务需立基于治理理念,理顺中央部委与地方府际关系,破除条框分割的束缚,建立平等协商的组织间网络机制,整合资源建立整体政府,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及社会的稳定进步。提出问题在于弥合争议而非增加裂痕,有效的基点即为法治,惟有纳入法治框架之中,才会有府际争议的解决,实现各级政府的共赢。本文从法治视野举证解析,探寻出整合行政资源的策略。
本文对遵循法治规律的整体政府予以阐释,强调社会公义、宪政法治、理解信任、透明开放、平等协商等理念;其秉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充分尊重法律和民意,从宪政法治角度出发,在理解互信基础上兼容并蓄,力求达到透明开放以臻于完美,彼此平等协商以形成组织网络,力求双方与多方的互惠合作以实现共赢。中国政府际争议不可能一蹴而就,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而需要在宪政法治架构下进行调整。在地域发展非均衡的情境下,通过治理理念把利益相关者统合在一起,将地方政府际争议弥合在初始状态,发挥政府的合力,促进治理情境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公正平等并最终走向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