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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府际争议的现状、成因及其降解(上)

  
  (二)研究角度

  
  本文研究府际争议的目的在于,营造多元行政主体间平等交流的氛围,实现后现代语境的互动交流。衡定级别并非目的,最终的超越层级从而实现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的良性互动才是初衷。由于单一制束缚和法制不健全,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之间争议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府际争议的成因并非单一的,而是杂糅交错的,故而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方面齐头并进,加强制度建设和秩序保障,重视独立管制机构的作用,吸收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从而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本着协调和整合的目的考量其成因并对排解府际争议提出了一些建议,目的在于达成弥合府际争议进而实现政府间的精诚合作。

  
  (三)理论支撑

  
  本文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整合法律、经济、管理、政治视角探析府际争议的成因,从历史角度阐发并列举具体案例,以治理理论和组织间网络、整体政府等对府际争议的解决提出了一些降解策略。法律是构建平衡稳定的根基,而府际关系协调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从而促进依法行政;经济角度的阐释也是必然之路,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为争夺政绩不断博弈,将手中权力置换寻租从而获益。在宪法中并未对府际关系予以详细规定的情况下,权变的处理府际争议成为必然。

  
  公平正义是本文的基点,缘于金字塔式管理体制束缚,地方政府和下级政府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尊重。在排除司法介入的情况下,中央政府裁决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之间的争议难以一碗水端平。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司法介入行政争议是大势所趋。司法体系处于更超然的境地,以平等的语境处理府际争议。西方国家的独立管制机构值得借鉴,作为准司法机构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应该尊重,分权制衡得贯彻执行。司法体系必然在未来的宪政推行中起到重要作用。制度的建构是必然的趋势,宪政原则要求权责对称和监督制衡,在宪法中增加府际关系事项也是大势所趋。

  
  后现代主义的“主体间性”是本文的理论视野之一。在条条块块的束缚下,政府间关系存在着上级政府靠行政命令垄断的情况;现代主义的主体理论则倡导独立性,从而难以调和各级政府间关系。后现代主义要求平等对话和互为主体,科层制明显有悖于这一原则,往往导致上级政府自说自话并侵害下级利益;而主体间性则关注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着力于构建同一语境的话语平台,从而促进多元政府之间平等的良性互动。

  
  (四)研究路径

  
  本文多头出发,齐头并进,主要以府际争议的发生源泉考量,力求从法治、经济、管理方面探究府际争议的成因,尤其从后现代语境力求达成多元行政主体间的平等对话。从宪政法治角度构建维护府际公平的框架体系,保障行政主体交流的民主协商;从府际治理角度整合纷繁复杂的府际争议,达到多元行政主体的共赢;注重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参与治理,形成网络型政府的多元共治。弥合府际争议从而使政府整体协同的服务民众,促进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

  
  (五)主要概念及内容

  
  府际争议、整体治理、行政主体间性、协商民主

  
  府际争议即府际争端,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竞争产生的冲突纠纷。府际争议有纵向、横向和斜向之分,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府际争议、中央与政府部门间争议、有统辖关系的地方政府间争议、有隶属关系的政府部门间争议、上下级的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间争议;横向的同级政府部门间争议、同级地方政府间争议、同级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间争议;互不统辖的地方政府间、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间的交叉府际争议等。横向府际争议是发生在横向的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府际争议。类别有横向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横向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以及横向的多元主体平级政府之间的争议。

  
  整体治理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实行的跨部门协作,以及为了解决某些特殊问题组成联合机构。整体治理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侧重政策的制定、项目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提供。整体治理可大可小,具有多重的可变性,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共同目标,可以说是目标管理的一种实现典范,还具有后现代主义的精神内涵。

  
  行政主体间性,是行政主体和后现代主义的结合,行政主体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中的概念,意涵为依法享有国家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后现代主义则强调主体间性,主体间关系取代主客体关系,倡导一种平等交流的语境,打破上级自说自话的垄断权。行政主体间性则是在获得了行政主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尊重各级行政主体尤其是下级行政主体的权益,保障地方行政主体和下级行政主体的独立性,促成级别不同的多元行政主体达成信任、交流、合作的共识。

  
  协商民主是解决府际争议的态度和精神,力求保障行政主体的地位平等。

  
  五、本文贡献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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