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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府际争议的现状、成因及其降解(上)

  
  哈耶克(F· A· Hayek)、蒂鲍特(Tiebout)、布雷顿(Breton)、何梦笔(Herrmann-Pillath)等人对一国内部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由精辟的阐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着名制度经济学家何梦笔曾经对中国和俄罗斯的转型做过比较制度分析;转型期的中国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并不明确,府际争议在所难免。尼古拉斯·亨利在《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一书中指出,美国有“超级地方主义”(主张多中心的分散治理等,关注政府的效率、效力和责任心等)和“巨人政府”(主张早就统一的、强有力的、管理整个地区的都市政府,关注市民文化的健康和社会公平)的争论;这些理论为治理情境下的解决中国府际争议提供了借鉴。

  
  挪威Tom Christensen Per L greid的文章《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作为一种新趋势的整体政府》,从整合的角度对弥合府际争议的解决指出了道路,协调中央行政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部委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采取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实行跨部门协作,甚至可以为解决某些特殊问题或提供特殊公共服务而组成联合机构。协同政府意味着通过横向与纵向的协调,消除政策相互抵触的状况,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使某一政策领域的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众提供无缝隙的而非互相分离的服务。这些促进合作的理论旨在更好的协作以提高服务效率,从而使政府以更好的整体形象出现。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较早研究府际关系的有林尚立、谢庆奎和陈振明,林尚立主要是基于条块关系从纵向和横向研究府际关系,谢庆奎则将府际关系细分并将政府部门之间关系正式列入府际关系行列,陈振明则认定政府间关系的主体是政府。着重对横向府际关系做出研究的有:陈瑞莲、张紧跟,他们在横向府际关系方面着述颇丰。陈瑞莲主编的《区域公共管理导论》较详尽的阐述了区域政府间竞争和协调的具体问题及解决策略;张紧跟的专着《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则专门研究协调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以提高治理绩效,对将来的府际争议协调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陈瑞莲有《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和发展》,张紧跟有《当代美国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的实践及其启示》、《浅论协调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还有他们的论文《试论区域经济发展中政府间关系的协调》;他们从各视角分析了中国横向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以新公共管理尤其是治理的方式为中国横向府际争议的解决提出了十分中肯的见解。

  
  条块基础在网络时代日趋落伍,僵化的管理体制难以弥合纵横交错的动态府际争议。斜向府际关系则应运而生,搭建多元行政主体交流的桥梁,将各节点联结以构建网络型政府。各行政主体处于网络之中,尊重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话语权,维护主体间性从而破除行政层级,保障政治对话空间的开放平等,在博弈与妥协中制定行政契约;斜向府际关系倡导“能量场”的作用,打破上级政府自说自话的垄断地位;重视行政主体间协商对话和信息交换,最破除政府间一对一反馈困境,实现回应的多多互动;培养政府与社团乃至个人的共生价值观念,实现多元主体间全方位协调发展。

  
  三、选题的意义和方法

  
  (一)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前,经济活动由中央调控,中央与地方之间是条条块块的关系,政府间横向交流甚少,尚无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与意识;国务院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关系完全按照中央调控进行,或多或少有“井水不犯河水”的态势。随着开放的潮流,行政主体利益逐渐形成,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域并不完全重合,加之担心本区域公共产品外溢,各地方政府为争取本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断发生掣肘事件,体现在资源争夺、市场壁垒、跨区域污染等方面,这对整个国家而言形成了极大的内耗;而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职能交叉重合,多元利益难以协调,具体事宜很容易陷入多头领导或互相推诿的境地;当利益牵涉到多元的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的时候,问题将尤其复杂。譬如广为人知的微山湖困局,分别牵涉到鲁苏二省及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普通的行政协调根本难以解决;同样的案例发生在太湖流域、松花江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渤海等江、河、湖、海域,具体不再赘述;而缘于经济发展考量的府际争议则数不胜数,各级政府都打算盘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法律约束监督的情境下,结果可想而知。

  
  在笔者深入研究过程中,十七大提出了“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建议,这正是研究的意义之所在。大部制是为了优化政府部门职能,而降解府际争议也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府际关系。本文分别从宪政法治、司法公正、分权制衡、权责对称角度指出问题的端倪并提出建议。横向府际争议的发生只是表象,而需要从深层次思虑原因,必须从立法上保障横向政府间以相对平等的地位出现,维护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厚此薄彼的现象出现;国务院作为下级政府的上司难以做到不偏不倚,而横向府际争议涉及诸多公益事务从而影响深远,而司法途径能够维护社会公义,提议建立大区法院并以“司法最终原则”解决府际争议;单一制国家因缺乏监督制衡而往往产生“偏信则暗”现象,本文认为地方之间互相监督进而NGO介入协调,从而达到良好互动之成效;中央部委及省级政府职责定位并不明确,本文指出必须加强对职能进行立法规制,从而达到权责对称进而协调发展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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