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7 第1条“除旅客伤、病外”中的“旅客”属于多余。
一是因为须知的名称本身就有“旅客”,二是因为即便名称中没有“旅客”,也能在事实上推定该须知的适用主体就是旅客。也许有人会认为,此处必须强调“旅客”,不然会引起歧义,如万一有旅客家属伤、病,是不是也可退票呢?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本须知的唯一适用主体就是“旅客”,简洁起见,完全没有必要再次重复。建议去掉“旅客”,改为“除伤、病外”。
NO.18 第1条“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中,调整事项存在不严谨之瑕疵。
本句须知专门针对开车后出现旅客伤病情形时的特殊处理措施,即允许退票。在规范的技术处理上,采取了除外规定的制作技术,即“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但“伤、病”之表达尽管满足了简洁要求,却暴露了不严谨的瑕疵。因为旅客伤病的情形有多种,轻伤、小病为伤病,重伤、大病亦为伤病,但是否均赋予其退票权利,则是有疑问的。通常的情况是,只有旅客的伤病导致无法继续旅行时,才可以允许退票。《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也有明文:“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建议据此修改为“除旅客伤、病不能继续旅行”。这样既没有牺牲简洁要求,也切合了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从而保证了规范的严谨性。
NO.19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中,首词“乘车”为多余。
本须知的标题本来就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即便简化为“乘车须知”,也已经表明了所有须知规则均指向乘车行为。事实上,从4个条文的须知内容来看,几乎所有的规则均以“乘车”作为规范构成要素中的“假设”,那么,唯独第2条首句须知专门强调“乘车”二字,实为多此一举。因此,该句须知“乘车免费携带品”中的“乘车”完全可以省略,建议改为“免费携带品”。
NO.20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表述不规范。
此处须知指示的是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上车的行李物品,出于简洁,固然可以采取省略表述,但该句须知的省略却显得有些过度,导致表述出现了不规范的瑕疵。建议将“携带品”改为“携带物品”。
NO.21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中,缺少逗号标点。
“乘车免费携带品”和“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之间没有标点加以分割,应增加逗号标点以表明该句须知的调整对象或须知客体为“乘车免费携带品”。事实上,该句须知调整的正是“免费携带品”的重量限制与体积限制,即前半句是重量限制,后半句是体积限制。这样一种须知规则安排,更有必要在“乘车免费携带品”之后增加逗号,以与须知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作出这一标点增加,那么,“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也应当将中间的顿号相应地改为逗号,以表明该句须知规则调整的是两类旅客。
NO.22 第2条中成人和儿童的并列不适当。
“成人”是“成年人”的简称,“成人”对应的“非成人”,“成年人”对应的是“未成年人”,两种表述的对应表述均不是“儿童”。即便使用“儿童”一词,专门对儿童携带物品重量作出限制,但除了成人和儿童外,还有既不属于成人又不属于儿童的未成年人(为叙述方便,此处可将此类旅客称为少年旅客),对此类少年旅客携带免费物品的重量有何“须知”?显然,该句须知中没有明示。因此,该句须知的瑕疵至少有二:一是成人和儿童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二是由于第一瑕疵导致非成人、非儿童的少年旅客处于须知的空白。建议将儿童改为“非成人”。
NO.23 第2条“乘车免费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中,存在分类规范技术处理不当之瑕疵。
“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虽然有必要单独作为须知规则,但没有必要也不适合与前半句须知规则形成并列关系。因为前半句规则的适用列车类型并没有明示为非动车组列车,但有了后半句“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这一解释性补充须知,即可知前半句须知规则在事实上已经明示了其适用的列车类型为非动车组列车。然而,非动车组列车与动车组列车相比,前者显然比后者广泛、普遍得多,即非动车组列车更具有代表性。从这一意义上说,前半句须知规则可以说是一般规则,后半句须知规则为特殊规则。对于特殊规则的规范处理模式应当是:如果采取并列关系的文本表述模式,应在前半句须知规则中明示非动车组列车。如果没有这一明示性表述,就不便以并列关系模式专列后半句须知规则,而更宜选取括号这一标点符号加以特别说明,这在须知这一类规则文本中应当是可以的。因此,建议此句改为“乘车免费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