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 第1条“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中,列举不周全。
列车车票有正面和背面之分,背面记载的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正面记载的则是车票编号、车次、开车时间、车厢编号、座号、票价、票种及相关提示性说明等信息。本句须知列举的事项信息显然不周全,仅仅列举了“日期、车次”两种信息,没有列举车厢、票号等其他重要信息。
不是说一定要全部列举,而是说在规范性文件的制作中,对相关并列事项的调整技术有两种:一是概括式,一是列举式。大凡不宜列举的,均可采用概括式制作技术;大凡可以采取列举式制作技术的,便可以采用“列举”类条文。但“列举”类条文的制作应当遵守列举的技术规则。列举的技术规则通常有二:一是全部列举,不折不扣、不遗不漏;二是典型列举。前者因为有繁琐、冗赘之嫌,除非所列事项特定、适量,否则一般采取后者即典型列举。但典型列举在文本制作技术上,也是有讲究的,并非简单地列举几个典型事项信息了事,而是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内容上选取的列举事项一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二是形式上要使用具有兜底功能的词汇(如“等”)加以包容。
据此,该句须知“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之表达,显然违背了上述制作原则与技术,从而暴露了规范瑕疵。在此,给出两种修改建议,一是依然保留列举式制作技术,但在形式上增加“等”字以示形式规范,并在“等“字之后进一步增加“内容”或“信息”,以增强规范性。二是改采概括式制作技术,直接放弃对相关信息内容的列举,改为“按照票面标明的内容乘车”,或者将“标明”改为“记载”,改为“按照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因为在对票证规则的制作技术惯例上,票证“内容”的最佳对应词汇应为“记载”。
NO.8 第1条“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中,“票面标明”之表述不准确且有冗赘之嫌。
列车车票票面分为正面和背面。日期、车次等信息标于正面而非背面。单纯用“票面”一词,尽管在解释上,都可以常规性地理解为车票正面,但在规范表达上,应当明示正面或背面。当然,即便不认为这是一处表述不准确的瑕疵,依然承认“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表述是准确的,但既然承认了此种表述不会引起误会,还不如干脆在规范的简洁性上再进一步雕琢。即:不提票之“面”,直接用“请按照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这样的文本表达,不仅同样可以收到没有歧义的误解之良效,还可以使须知规范的表达更为简明扼要。
NO.9 第1条“票面标明的日期”中,“日期”一词使用不准确。
“日期”属于时间范畴,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日期”涵射的最小时间值为日,通俗地说就是年月日,但列车车票标明的时间却不只是“日期”,还包括开车具体时间,涵射至时、分之时间单位,即几点几分开车。建议将日期改为“时间”。
NO.10 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可”是不适当的用词。
“可”字表示旅客的一种权利或者选择模式,即旅客可以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也可以不办理。但该条“须知”的本意并非赋予旅客这一选择机会(事实上也没有必要赋予),而是告知旅客选择退票或改签时应当办理手续的时间,也就是说,旅客要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必须在开车前的规定时间办理。这是该句须知的真正指向,但用“可”这一权利性、机会性引导词却没有反映出须知本意。因此,既然是“须知”,建议将“可”改为“须”,即“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办理……”。
NO.11 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开车前”为多余。
本句须知含有两个时间信息,一个是“开车前”,一个是“规定时间内”。显然,后者“规定时间内”已经包涵了前者“开车前”。何况,所谓“规定时间内”指向的“时间”不仅包括“开车前”,也包括“开车后”,因为该条末句有“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于是,办理退票手续的“规定时间”不仅包括“开车前”,也包括“开车后”,即开车后也可以办理退票手续。但正是由于末句须知有“开车后”,所以可以推断,须知发布者的原意在于:该句须知重在强调“开车前”,以与末句“开车后”形成情形并列(事实上是转折关系)。但也正是这一考虑,使“开车前”的强调成为多余,因为所谓铁路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就是指的“开车前”,因此,“开车前”在此句须知中纯属多余,建议去掉“开车前”,改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