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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40处瑕疵

“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40处瑕疵


李绍章


【全文】
  
  35年前的今天,我来到了中国。

  
  ——土生阿耿

  
  虽然我不喜欢铁道部,甚至还在5年前与我的工友一起状告过它的“同价不同票”,但对铁道我却是情有独钟的。大凡远行,定会选择铁路。今年乘坐火车格外多,闲来无聊,便盯上了那张已熟悉了十几年的火车票。它正面标明的是车票编号、车次、开车时间、车厢编号、座号、票价、票种及相关提示性说明(如“限乘当日当次车”)等;背面则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该“须知”一共4条,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了条款编号,内容篇幅总计200余字。不知乘坐火车的其他铁路旅客,有没有对此特别留意。

  
  这一“须知”的制定者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作为国家部委制定的“须知”,天天都有广大铁路旅客阅读。可以说,这一“须知”的级别之高、读者之众,是一般的普通“须知”所无法攀比的。按理说,铁道部应当高度重视须知文本的制作,用规范准确的语言文字言简意赅地表述相关须知规则,防止出现一些完全能够避免的低级错误和显著瑕疵。对于一个国家部级单位而言,这并非一项存在多大困难的工作。只要执笔草拟者多一份细心,只要修改审定者少一份粗心,一个区区200多个字的“须知”,制作成只有4个简短条文且表达规范、用语适当、文字流畅、逻辑正确的规则文本,应该算是一件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手工活。

  
  可是,以我有限的观察和初步的端详,这则《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尽管只有4个条文,但在文本表述上却隐藏或显现着至少40处瑕疵,甚至还一些错误。那么,只有4个条文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究竟有哪些瑕疵呢?为什么会成为瑕疵呢?这些瑕疵又应当如何有效去除呢?本文不惜汪洋一万五千字,认真地吹毛求疵一番,且很指望铁道部能够虚心学习,重新制作一则规范而又简约、严谨而又通顺的乘车须知,奉献于亿万铁路旅客,同时也回馈给我——一个无聊的、离开挑剔就开心不起来的、忠实的、铁路老客户。

  
  为了行文之便,先将一份《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文本转载于此:

  
  铁路旅客乘车须知

  
  1.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规定时间内至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退票和改签手续只在购票站和发站办理。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

  
  2.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

  
  3.车站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避免误车。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并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

  
  4.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

  
  这是“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全文。需要说明的是,我在往返于京沪的乘车经历中发现,北京到上海、上海到北京的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略有不同,此处以从上海到北京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为例,指出其以下诸多瑕疵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NO.1 标题“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不够简洁,“铁路”和“旅客”二词纯属多余。

  
  因为第一,本须知载于列车车票背面,即须知载体为铁路客票,这已经表明了其铁路运输的性质,无须特别标明“铁路”二字;第二,基于前述理由,接受铁路客运服务的消费者就是乘车的旅客,因而“旅客”二字也是多余。假如该须知并非载于车票,而是载于其他媒介或者被转载、传播,那么,就可以(而且是应当)使用完整名称“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以示须知性质及调整对象。但对于已经载于铁路客运票证上的须知,因票证本身已经传递出铁路客运的有效信息,也就没有必要再次冗赘强调。这正如铁道部大门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牌子,在办公大楼内各个部门的指示牌或内部部门名称书面记载中就没有必要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前缀,只是称“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运输局”、“政治宣传部”即可。其实,本须知多次出现了“乘车”、“开车”、“误车”等省略表述,并未冗赘强调“列车”等,就是因为持有票证的旅客本身就是铁路旅客,所乘坐的车别就是铁路列车。同理,须知内容所指示的交通道路类别也当然推定为铁路,须知所适用的主体也必然是铁路旅客。因此,建议须知标题去掉赘词“铁路”和“旅客”,改为“乘车须知”,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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