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7 第3条“乘降列车以外的区域”中,“乘降列车”之表述不仅抽象,而且冗赘。
在NO.36中披露了“乘降列车”这一专业术语过于抽象,不符合须知类规范文件通俗易懂的要求。但即便允许这样的专业术语存在,该句须知的表述也存在另外一个瑕疵:即“列车”一词纯属多余。因为本“铁路旅客乘车须知”标题及所有规则正文中的“车”均指列车,唯独此句须知中出现“列车”一词,实属多余。除非特殊修辞之需,没有必要重复使用“列车”一词。况且,“乘降”一词在铁路系统行业范围内,专指乘降列车,即凡是提到“乘降”的词句如“乘降服务”、“乘降秩序”等,均指“乘降列车”,好比民法中的“继承”一词,已成为一种专业术语,专门指继承遗产或者遗产继承,法律规范没有必要在“继承”之后冗赘一个“遗产”。退一步说,即便硬要在“乘降”之后增加对象性词语,也不必使用“列车”,使用“车”字即可。一是因为“乘降车”为常用说法,二是因为本须知中所有“车”(如“开车”、“候车”、“误车”等)均指“列车”,三是因为用“乘降车”可以与此前的“候车”形成形式应对,从而增强了规则文本的完美性。
NO.38 第4条“未尽事项请参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未尽事项”使用不妥。
这关系到事宜和事项两者的涵义。“事宜”有两侧意义,一是事情的道理,二是关于事情的安排、布置。“事项”则单纯指代事情的项目。从须知的涵义和规则内容指代的权利义务规则而言,它不仅指示了一些事项,而且还对这些事项的安排和布置作出了交代。因此,建议用“事宜”而不是“事项”,即将该句须知改为“未尽事宜请参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NO.39 第4条“未尽事项请参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中,“上述内容”表述不妥。
因为,作为“须知”类文本,其性质属于“规则”,对规则内容的形式表达尽管可以在理论上称为“表述”,但不宜在文本中直接出现“表述”、“上述”之类的字句;另一方面,此句须知所说的“内容”其实就是指“规则内容”或“规则”本身,此句须知本身也属于“规则内容”或“规则”,且与“上述内容”的地位一样,构成《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单独一条(第4条)。这就像通常的立法文本中的最后一条一样,也是一个独立的条文,一般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实施”,而不可能表述为“上述内容自*年*月*日实施”。因此,在表述该条须知规则时,也应当做到规范、准确,至少符合“规则”的语言规则。建议将“上述内容”改为“本须知”。
NO.40 第4条“未尽事项请参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中,“上述内容”为多余。
“上述内容”之表述不仅存在上一条建议中的瑕疵,而且更进一步分析,“上述内容”的表述甚至属于多余,因为后半句“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所指示的主语就是“上述内容”,但在文本表述上不必明示,即完全可以省略主语。因此,简约起见,建议去掉“上述内容”,直接改为“未尽事项请参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
【作者简介】
李绍章,别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