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4 第2条“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中的“乘动车组”表述不规范。
动车组是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一种列车类型,它本身不是列车。用动词“乘”或“乘坐”修饰的对象,在铁路旅客运中应为“车”或“列车”,而不是列车的类型。尽管在日常用语中,“乘动车组”大家都明白为何意,但一旦用作了须知规则、进入了正式文本,就应当力求避免这种不严谨或者随意性了。这好比是日常用语中说“考上了重点”,虽然在特定语境下都知道“重点”所指代的是“大学”、“高中”或者其他类别的学校,但只要进入规范性文件,就不应再将通俗表达作为规范用语的任意替代了。因此,建议将“乘动车组”改为“乘动车组列车”。
NO.25 第2条对免费携带行李物品的重量和体积限制词使用不统一。
先把原文搬过来:“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130厘米。”其他瑕疵先不谈,只看重量单位“千克”和三围(长宽高)长度单位“厘米”前面的限制词,就很容易发现此处的显著瑕疵:“厘米”之前使用了“不超过”之限制,而“千克”之前却不使用。如此表述,就导致了限制词使用的不统一、不规范。退一步说,即使为了省略,也不能容忍这一瑕疵。因为,假如采取省略技术处理这一须知规则,也应当“先不省后省”而不是“先省后不省”。本句须知恰恰颠倒技术惯例,拙劣地采用了“先省后不省”:先规定的重量千克,直接省略为“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但再规定长度厘米时就不再省略而是使用了限制词“不超过”,即“不超过160厘米”、“不超过130厘米”。因此,建议规范使用“不超过”的限制词,在千克和厘米之前统一使用。
NO.26 第2条对免费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的表述存在不周全的瑕疵。
从本句须知本意来看,其是为了限制携带品的体积大小。但在事实上,旅客携带的物品形状各异,有方体、球体、椎体等不同外形。但须知却只表述为“长、宽、高相加”,显然将旅客携带品形状的多样化事实进行了人为限制,即限于方体物品且是长方体物品。一厢情愿的人为假设性的限制,显然是不符合旅客携带物品的形状事实的。但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因为实践中,携带品为球体和椎体等非方体的旅客本身可能不是太多,因为非方体物品的体积超限引起的计量纠纷也应当不会大量,但作为铁道部制作的一份须知,至少应当做到表述规范,不应当根据人为的假设和想象,将体积计算的实物对象限于长方体,也不应当将计算方法限于“长、宽、高相加”。其实,本句须知既然为对物品体积作出的限制性规则,那么,完全可以避开对旅客携带品的体形想象,干脆只以规范的体积计算方法之表述,以“立方米”为单位作出体积限制,且最新修改的《铁路客运运输规程》中也是使用的“立方米”作为体积计算单位,而不是如本须知这样使用“长宽高”(三围)相加,且还竟然不厌其烦地在“长宽高”之间再添上两个逗号!
NO.27 第2条对行李物品的表述存在任意性,从而导致措辞前后不一致。
具体表现在:首句使用的的是“免费携带品”,中句使用的是“危险品”,末句使用的是“超过规定物品”。携带品、危险品、超过规定物品,三个术语只有最后一个使用了规范用词“物品”,前两个均为俗称或简称,即“携带物品”、“危险物品”的简称。在须知规则的文本制作中,应当尽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即使使用简称,也要保持前后一致。这在语言文字应用之技术处理上并不困难,如可采取省略字词的方式避免这种不一致,以下相关瑕疵中对此还有专及。
NO.28 第2条“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中,“物品”属于多余。
因为该条须知前半部分一直围绕免费携带物品制定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制规则,即:告知旅客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底限,超过底限的不属于免费携带范围。因此,前句须知所告知旅客的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和体积底限与后句须知所告知旅客的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之间存在规则上的必然逻辑,即均指向“携带物品”,借用法律术语,前句是行为模式,后者是法律后果。因此,为避免重复,建议去掉多余的“物品”,改为“超过规定应办理托运”。但为了不致上述逻辑关系减弱,建议将原须知中“超过规定物品办理托运”之前的句号改为逗号,完整的表述为“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超过规定应办理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