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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40处瑕疵

  
  NO.2 通篇须知规则中,表示礼节的客气词使用不统一、不规范。

  
  这一瑕疵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时用“请”, 如第1条首句“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又如第3条次句“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候车”,再如第4条首句“未尽事宜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二是有时在“请”字之后增加对象性第二人称代词“您”,即用“请您”,如第3条首句“请您关注停止检票时间,避免误车”,三是有时不用,即除了上述使用“请”和“请您”之外,其他须知规则均没有使用礼节性客气词,相反使用了一些命令式词汇如“禁止”、“不要”等。如此便导致须知的客气词很不统一,有口头语和书面语混用、乱用之嫌,这不仅破坏了须知文本的形式规范性,而且导致须知之语气语态混杂交错。因此,建议规范语气词的使用,做到须知整体的语气统一,措辞规范。

  
  NO.3 须知中禁止性词汇使用不统一。

  
  表示禁止性、否定性的须知规则中,分别使用了四种否定性、禁止性词汇。一是“不予”,如“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二是“不”,如“不能按时乘车”、“不超过”等;三是“不要”,如“不要进入车站候车”;四是“禁止”,如“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如果说“不”、“不予”的使用旨在单纯表示否定,其运用无可厚非,但“不要”、“禁止”等带有否定和禁止双重语义功能的词汇,则应在规范性文件中保持规范、一致。其中,“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之“禁止”使用并无不当,但在“不要进入车站候车”之类的须知规则中,使用“不要”一词,不仅无法与其他禁止性表达相统一,而且还有口语化之嫌。另一方面,从本句须知来看,它不仅是一种友情提示性规则,也是作为旅客在接受铁路客运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附随义务,义务性条款一旦坐落于相关规范,最好应避免使用“不要”、“别”、“不可”之类的口语词汇。因此,建议改“不要”为“不得”。

  
  NO.4 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须知规则条款的序号,也是一条瑕疵。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惯例,条目编号通常为中文数字。如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一百条”等。在不具有法律属性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者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的情形。但作为铁道部制作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因其条文少,且记载于车票,最好使用中文数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因此,建议将“1.2.3.4.”的阿拉伯数字序号改为“一、二、三、四”,以示严肃、规整。

  
  NO.5 两个假设句式中逗号标点使用不统一。

  
  第4条“上述内容如有变化以车站公告为准”中,“如”引起的假设句式,其后无逗号。从规范的结构角度说,即在“假定”部分之后和“处理”部分之前,没有使用逗号相隔,一气呵成了一个行为条件和行为模式。但在第1条“如不能按时乘车,可在开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中,“如”引起的假设句式,其后却有逗号。从规范的结构角度说,即在“假定”部分之后和“处理”部分之前,使用逗号相隔,将行为条件和行为模式作出了分节处理。应当说,两种处理无论从语法上还是语义上,均无瑕疵,但从“须知”的整体布局和规范表达的要求上观察,两者却出现了不一致或不协调,从而影响了须知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严谨性、规范性。

  
  NO.6 须知中使用了各种“站”,但因属专业术语导致具体指向处理技术不当。

  
  在4个条文的须知中,出现了“到站”、“购票站”、“发站”、“车站”等四种不同的“站”。但这几个“站”在具体指向处理技术中,均存在不当之处。第一,“到站”的不当之处。原文为“在规定时间内至到站”,这一表述的规范瑕疵在于,将“至”与“到站”的“到”连接在一起,在不熟悉专业术语“到站”的读者那里,会容易引起“至”和“到”重复的误解,即虽然是“至(到站)”的本意,但很有可能误解为“至到(站)”。为避免这一误解,建议将“至”改为“到达”。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六条“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来看,也使用的“到达到站”。第二,“购票站”、“发站”、“车站”也存在不当,以下有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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