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一难题的基本出路在于引入人的伦理性生存对于“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所展示出来的基本意蕴的阐释。通过人的伦理性生存“在法权之中”的显现,自由主义的法权话语受到了挑战,价值中立不再被坚守。“自由派民主政治是靠默许终极的东西而存在的。”[21](P·13-14)恰恰是这种默许本身颠覆了自由主义法权话语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人的政治性生存。于此,“在法权中存在”的人类生存的伦理性特质得以显现,人类的伦理性生存表明,良善生活乃是“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所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任何一种法权体系或法权制度对于人类生存的表达最终的基础都在于对“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所揭示出来的人类的伦理性生存。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所预设的人的基本观念即在于其伦理性生存的基本特质:“对于我们的整个法律制度来说,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须臾也不可或缺。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16](P·45-46)此种意义上的人类生存的伦理性“在法权中存在”的展现又必须以人类理性为媒介:人的伦理性奠基于人乃是具有理性的主体:“理性不仅要求其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在康德看来,道德要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16](P·46)理性是人的伦理性生存向人的尊严的过渡的桥梁。将人的伦理性生存的人的理性生存结合在一起,我们进入了法权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领域。
人的伦理性生存将“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引入人的尊严的领域。这就从根本上揭示了良善生活乃是“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在人的尊严的领域能够达到其最根本的追求:通过法权实现人类存在之澄明的揭示,达致自由与真理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种脱离、避免人类的伦理性生存的法权思考,并进而搁置或摒弃伦理评价对于整个法权体系及其结构的的重要意义的自由主义法权话语,都是站不住脚的。自由主义的法权话语一旦脱离了良善生活的预设,就会使得生活在其下的人要么沦为为庸俗者,要么变为无聊者。庸俗者是盲目的,他“没有怀疑,所以无所担当”,而无聊者却又是无知的,所以“不求担当”。“庸俗者以为意义与价值的问题业已解决,生命不过是随着主流逐波弄潮;无聊者则根本不识意义与价值的追求包含着徒劳的悲剧成分,以为生命本身原是轻松幸福的尽兴一场。”[22](P·3)而这正是脱离了良善生活的自由主义法权话语所捍卫的中立性本身所不得不面对的自我颠覆的困境:自由主义法权话语的中立性本身所造就的人类生存本身恰恰无法承担自由主义所捍卫的基本理念和立场。黑格尔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通过对于人的伦理性生存的述说,展示了国家作为伦理性生存的最终载体:“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13](P·253)
人的伦理性生存所展现出的人的尊严的理念使得其能够在整体上引导法权对于人类生存的表达。无论是康德所宣称的“法权王国”必须向“德性王国”飞跃,抑或是黑格尔所展示的伦理对于法权制度及其精神的终极意义,实际上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的伦理性生存的引导意义。因之,人的伦理性生存无须任何一种具体的法权形式来加以表达,它仅仅为“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提供指引:私法对于公法的优先性,财产权在私法中的基础性地位,选举权在公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权链条。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法权链条的形成不是盲目的,而是在人的伦理性生存的引导下最终指向人的尊严的领域,并且实际上为良善生活的塑造提供了契机。
结语
对法权的生存论言说凝结为“在法权中存在”这一基本命题。这一命题揭示出法权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视界以及人类生存本身对于法权表现形态的塑造。人类在法权中存在,法权是人类的法权,人类的生存与法权不过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对法权的认知不过是生存本身的揭示,对生存的揭示不过是法权本身的表达,如此浑然一体的结构就是法权的生存论解说。或许,这一解说本身就遮蔽了“在法权中存在”的原初目标:对于真理的追求和对存在的澄明的揭示。因为真理无须言说,它就是如此这般地存在着,它必须在切实的生存中被如此这般地遭遇。澄明之境无法言说,只有在祛除了生存欲望的纯粹的“沉思的生活”中才能获得。但是,我们却不得不去言说生存论意义上的法权,因为它构筑了我们生存的基本框架。言说不能言说之事,本来就是一种生存的悖论。也正是这一悖论构成了生存论意义上法哲学思考的起点和终点:在法权中存在。它构成了对法权的整体性追问,犹如暮鼓晨钟,悠然入耳,发出经久不绝的回响。
【作者简介】
许小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译文有改动)。
叶秀山,王树人:《西方哲学史》(总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民主与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理查德·A·爱波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下卷:宗教改革),奚瑞森,亚方译,商务印书馆, 2002年版。
玛莎·纳斯鲍姆:《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和哲学中的运气与伦理》,徐向东,陆萌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
莱因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金振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钱永详:《在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