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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

  

  对自身死亡的怕揭示出怕之何所以怕的问题:怕即是对于自身生存着的怕。这个问题对于人类生存的揭示使得作为存在者的人沉迷于自身的生存状态。(Martin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p. 132.)这种沉迷本身一旦牵涉到他者,问题就更为复杂。因为一旦意识到与他者“共在”,怕作为自身关涉的问题就更为凸显。因为我的怕不能取消他者的怕,我的怕揭示了他者的怕,他者的怕又如镜象之中的我的怕,我可以不怕,但与他者共在的我面对他者的怕之时,这其实就是我的怕。对此,海德格尔说的很明白:“此处‘所怕的’是与他者的共在,怕这个他者会从我们这里夺走。”(Martin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p. 133.)所以,对于他人共在的怕的本质即在于,此种状态褫夺了人类自身生存的样态。由此,人们便想方设法地拒绝与他人的共在,这就使得“在法权之中”这个命题对于人类而言是隐而不显的,因为,人类“在法权中存在”遭遇到了他者,使得其意识到了“在法权之中”的危险,因而拒绝“在法权中存在”。由此,法权为人类所构筑的意义世界就被彻底摧毁了。唯一能够挽救此种状态的就是此种“怕”或者说“恐惧”在人类的生存样式的某个时刻退隐,从而使得人类自身能够通过其强有力的生命意志去“决断”,进而开启“在法权中存在”的门径。于此,生命意志的“决断”开启了法权的视域,使得人类的生存能够先天地处于法权之中。


  

  行文至此,我们厘清了“在法权之中”的两个基本面向:基于“在法权之中”的“在……之中”以及“在(法权)之中”。通过这两个基本面向的论说,我们展现了法权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意象这一命题。通过这一命题的揭示,法权世界作为人类生存的意义世界这一命题如此这般地与我们照面,法权之为法权或者说法权的法权性被我们领会。然而,领会不等于领悟,仅仅通过“在法权之中”来揭示法权的法权性依然没有完成我们的任务,要确切地揭示出“在法权中存在”这一根本命题,我们还必须重新思考“在法权中存在”这一命题中所蕴含的“法权”的意蕴。通过这一生存论结构的揭示,我们能够领悟到法权之为法权的根本意义:它构成了我们的生存的本质,是存在走向自身澄明之境的“路标”。也正是在此,法权的法权性得到了彰显。


  

  二、法权之为法权———法权的法权性之展开


  

  在我们对“在法权之中”进行存在论的分析时,法权作为人类“在法权中存在”的生存论环节是没有得到彰显的:“在……之中”和“在(法权)之中”的结构性分析都没有深入到法权自身的考察。作为人类“在法权中存在”这一生存论组成环节的“法权”必须得到阐明。这就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对于“法权”的存在论追问,在这一追问的进程中,法权的法权性得以展开。法权之为法权,或者说法权的法权性之展开本身虽然是人类在法权之中生存的根本性质,但这并不排斥我们通过从法权自身作为存在者及其存在的途径的研究来达到对于法权之为法权的阐明。从人们对于法权的多种多样的运用之中,我们可以瞥见法权自身概念的游移性及不确定性,也正是在这种游移性和不确定性中,我们才能够在更为深层次的意义上去追问法权之为法权对于人类的生存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规范状态———上手状态的法权


  

  海德格尔认为,去生存就是去和不同的存在者打交道,打交道的过程就是生存的烦忙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与人类自身照面的存在者,乃是用具(useful things)。所谓用具即是“为了……之用”。此处,用具的何所用并不是指用具的功能,而是指涉通过这一用具的各种何所用而内在地联系起来的各种存在者所构成的总体性。通过与用具打交道,也即通过日常的烦忙活动,人类通过自身的生存展示出了与用具的关系:上手状态与现成在手。上手状态揭示出人类自身的日常烦忙活动与用具之间的契合性,揭示出用具之为用具的原初功用,他使得烦忙着的人不会从理论上去关注和思索用具自身的何所用。因此,上手状态的本质就是不在手,用的人根本没有关注于用具的何所用。(Martin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pp. 64-67)然而,总归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用具对于它自己所确定的用途来说是不合适的和不适用的,那么,用具的何所用问题便直接逼进人类生存的视野。原先不去关注于用具,而仅仅着重于烦忙活动的人,此时不得不关注于用具自身的问题,在这里,用具“上手”了,何所用的问题得以揭示,用具的整体性得以展开。(Martin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p68.)


  

  于此,法权即是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的何所用的用具而与人类的生存如此这般照面的。如同铁匠用锤子打造铁器,农民用农具进行耕作,职业的法律人在其自身的法律实践中不过是将法权作为一种用具来进行他的工作。(PanuMinkkinen, Thinkingwithoutdesire, p. 56.)也即,依据“客观上地正确”来实践“主观上地正确”,进而形成一个有秩序的法权世界。其只需考虑依据“法权”行事,将法权作为上手的用具,而无须在理论上去思考法权本身。因为在职业法律人的日常实践中,法权概念所蕴含的“主观上地正确”与“客观上地正确”是如此的“上手”,以致于他们无需知晓法权自身的结构及其效力范围,无需从理论上去反思法权。当然,这种“实用法学”的取向本身是存在着巨大缺陷的,对于职业法律人而言,如果不从基本的概念及结构上去反思法权本身,进而形成法律科学,那么其所从事的涉及到自身的生存活动就是不完整的。因此,职业法律人必须在一定意义上对于法权作为用具所具有的指引功能及其总体性特征有着某种程度的领会与把握。在这个意义上,职业法律人的日常活动所揭示的上手状态的法权就不再是一种无反思性的。至少在潜意识中,他们的生存活动蕴含着对于法权何所用的领会与把握。


  

  但是,更为根本的问题或许还在于,对于那些绝大多数不是法律人的人类生存而言,法权作为用具的意义就不在于运用法权去获得自身的生存空间。而是仅仅在法权的指引下去展开自身的生存活动。对于这类人的生存而言,切近的无需思考的问题即在于:遵守法律。此处所谓的遵守必须从生存论的意义上加以理解:遵守不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或者是理性的算计,而是人类在自身的生存活动中将法权的用具的整体性无意识的加以揭示的原初表现。我们之所以遵守契约,就生存论的意义上来说,不是因为法权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在上手状态中,法权的强制性是不在场的———而是因为我们“在法权中存在”的基本结构要求我们去维护法权作为用具的整体性,进而维护我们自身生存的整体性。当我们自身生存的整体性得以维护之时,“在法权中存在”所蕴含的“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就构成了“在世界中存在”中所要求的“世界”的有序性,进而使得“在世界中存在”这一人类生存的基本结构得以可能。进一步来说,“遵守法律”的生存论意义不在于守法可以使得我们的生存活动有序的进行,而在于维护法权自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代表了那种能够使其“创设意义”的世界秩序。”(PanuMinkkinen, Thinkingwithoutdesire, p. 56.)


  

  (二)例外状态———不上手状态的法权


  

  然而,面对人类生存的无限可能性,作为用具的法权总会发生出其不合于自身之用途的情形。在此情境中,承诺被毁弃、规范被违反,世界秩序创设出来了舒适的“在家”的感觉被打乱,“在世界之中存在”的世界的有序性因为“在法权中存在”的法权的被毁弃而陷入无序状态。于此,存在之真理被遮蔽,人类生存之自由实践成为不可能。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遵守法律”这一对于人类生存而言无须思考的东西陡然闯进其生存的视野,法权的上手状态被打破,法权“现成在手”。这就逼迫人类自身不得不从原先对法权“漠视”状态中抽离出来,重新从生存论的视角去看待法权的意义。此种“看”不是漫无目的地“环顾”,而是切近地“凝视”。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法权在此“触目”了:“触目在一种特定的不上手状态中呈现出上手的用具。”(Martin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p. 68)这也就意味着,法权自身为人类生存所塑造的意义空间需要在法权自身没有实现为人类生存提供有序的世界这一人类“在世界中存在”的基本前提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完整地揭示。与此同时,处于不上手状态的法权揭示出了日常处于上手状态的法权的窘迫性:其无法面对此种情形下人类生存的境况。更值得注意的是,不上手状态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并不意味着缺乏或无用,或许可能的是,这些要素构成了对于人类生存而言有意义的法权的阻碍,也即这些要素的存在妨害了法权对于构成有秩序的世界的所应具有的功能和意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用具的法权在“例外状态”中经历着三重考验:不具备构造有序世界的能力;缺乏对于构造有序世界的要素;法权自身的多余要素妨害了对于有序世界的构建。也正是在这三种情形中,法权之为法权的特性得以彰显,法权的法权性得以展开。当然,这一彰显、这一展开是建立在和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法权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与此同时,其也必须在与法权作为用具的上手状态相对照的意义上才能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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