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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从相关法律之间关系的角度谈《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The Study upon Law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 System



The Analysis on the Amendment of Law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other Relative Law Systems

孟庆瑜;刘茜 


【摘要】  作为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不可讳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指数的不断攀升,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愈演愈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其缺陷和不足日益暴露,修改与完善工作势在必行。本文正是以《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为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比较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
【全文】
  “法律对可持续发展是有帮助的,因为法律影响了经济行为和政府规制”。[1]89年《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在法律“指挥棒”的指导之下,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环境质量状况大有改观,政府抛弃了以往“用环境资源换经济”的传统理念,代之以“爱环境、惜资源、促经济”的新型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但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势头并不能抑制一切不和谐音符的出现——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以“发展负效应”的形式在夹缝中滋长,并不断翻新,呈现出蔓延之势,我国的环境污染结构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距今已有十几年时间的《环境保护法》,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有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不能有效地对新型环境问题做出适时调整,因此,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一、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比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对问题的‘最好的解决办法’” [2]。通过与相关法律制度的
  
  比较分析,凸现环境保护法的个性特征,探寻其应然状态,发现缺陷和不足,并寻求最佳完善途径。
  
  (一)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比较分析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两大支柱,是一对既亲密又独立的姊妹法。保护客体的统一性(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人类产生联合作用力的统一体),调整对象的融合性(共同调整生态经济社会关系)以及终极目标的同质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决定了“环境资源化”与“自然资源环境化”将成为两者协同发展的目标和趋向,但这绝不意味着各自的独特气质从此无继续存在之必要。相反,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差异对比分析中了解环境保护法的状态和特性。
  
  1、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天然的同根性——都以实
  
  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依归。但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者的目的虽“同归”,却“殊途”:环境保护法重在通过规制人类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保护自然界“质”的状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关注人类的长远利益和发展利益,整个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自然资源法则偏重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持自然界“量”的状态,着眼于保护人类的经济利益,强调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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