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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三)充实内容
  
  1、明确立法目的
  
  如前所述,环境保护法以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凸显生态功能价值的环境权为基本内容。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上,应注意引入生态伦理思想和可持续发展思想,注意对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保护法更具价值合理性。就这个问题,可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作为范例,即“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2、精确概念表述
  
  概念应当是对事物特征最精炼的描述,尤其是对出现在法律条文之中的概念更应当作准确的界定,这一方面是法律的权威性及严肃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人们对事物获取正确认知的基本要求。“环境”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核心概念,对它进行界定需从两方面入手:一、确定静态要素;二、抓住动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统一体。
  
  3、补充基本原则
  
  前文已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保
  
  护民主原则”与“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已经得到了理论界
  
  的普遍认可,但现行《环境保护法》只对最后一项原则做出了直接规定,而对前三项原则的
  
  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在修改时应将前三项原则与最后一项原则并行规定于总则之中,以完
  
  善基本原则体系,更好地为实践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污染者负担原则”进行设计时,
  
  不应仅仅将其范围限在“污染者付费”的层面,还应包括“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开发
  
  者保护”等多个层面。
  
  4、修正、扩充基本制度
  
  (1)修正已有制度
  
  首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13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规定的同时,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调整范围。其次,对第28条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做出调整,对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内的排污行为进行必要规制。
  
  (2)扩充新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总量收费制度等都是经过了环境管理实践的层层检验,被理论界推选为基本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但目前均未被法律所确认,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考虑进一步对其加以完善,使之逐步上升到法律层次。
  
  5、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绝非一日之功,不可一蹴而就,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当前,在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做的工作是除了应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减轻政府压力、预防腐败外,还应从完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入手,通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规范监督行为,拓展监督渠道等方式保证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是以政府行政管制为主,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还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序。
  
  6、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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