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7、调整方法的比较分析
  
  尽管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我们对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均采用了多元化的调整方法,但两者法律关系性质上的差异还是将方法的侧重点一分为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方法广泛而多样,不仅包括传统法方法,还综合运用了诸如宣传教育、伦理道德等多种现代方法;自然资源法的调整方法则更多地向物权法方向倾斜,因为自然资源本属于民法上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之一。
  
  综上,环境保护法不同于自然资源法。
  
  (二) 环境保护法与能源法的比较分析研究
  
  确切地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纲领性、综合性的《能源法》,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但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对能源法本身性质及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形象地讲,环境保护法与能源法就好像一个交集中的两个圆,既有重叠融合的阴影部分,又有相互独立的空白部分。环境主要污染物中的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而能源法体系之中也设置有环境保护专章,主要规定能源环保基本原则、企业环保义务以及能源开发利用中的主要污染物控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财税激励与约束等内容。这些交融成份的出现密切了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而差异部分的存在则为两者的独立发展开辟了空间。
  
  1、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集宏观性、综合性及生态效益性于一身,视野开阔,前瞻性强,能源立法的总体目标与之契合而生,同样是为促进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实践可持续发展而设,但就具体目标而言则更加侧重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规范能源开发,并建立有效的能源对策体系。
  
  2、保护对象的比较分析
  
  与环境保护法不同,能源法的保护对象是能源,即“燃料、流水、阳光、风等可通过适当设备变为人类所需能量的资源”[7]。它是发展工业、农业、国防、科技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燃料和动力来源,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作为近代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能源、信息、材料)之一,能源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各国立法重视和加强保护的对象。
  
  3、调整对象的比较分析
  
  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能源的管理、保护、开发、生产、利用和节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能源之间的关系,即人能关系。它的关注焦点在于煤炭、石油、电力、天然气、核能等要素的天然物质性和可利用性,强调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和使用价值。这与突出整体生态功能价值的“人环关系”差异较大。
  
  4、核心内容的比较分析
  
  作为能源法的核心内容,能源权的属性与自然资源权极为相似,同属财产保护权、有体权。具体而言,所谓能源权是指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保护、管理、开发、生产、利用能源并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而环境权则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无体权。
  
  5、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基本性、综合性的《能源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没有立法上的统一规定和有效支持,因此能源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直处于一种模糊、不确定的状态。学者们对此虽饶有兴趣、各表意见,但始终是观点纷呈,莫衷一是。把握能源立法的本质精神结合我国能源资源短缺、能源供需紧张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能源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应当由“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节能优先原则”、“能源有偿使用原则”“规范能源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原则”以及“利益统筹兼顾原则”构成。它们主要是对能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因此与涉及范围广泛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对比鲜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