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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复杂多样的现实纠纷的必要手段。为此,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以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典型的当属美国、德国、日本。虽然鉴于国情的不同,三个国家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各异,机制设置有别,但一个共同点就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都非常发达。以美国为例,除了诉讼方式以外,美国环保局主要适用五种基本的ADR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它们分别是:(1)调解(mediation),即由未经授权的中立第三方负责协调,促成争议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2)仲裁(arbitration),即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3)召集会谈(convening),即指“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会谈并帮助他们决定是否选用ADR方式”[11]。(4)分配(allocation),即指美国环保局任命一个中立第三方在Superfund纠纷中帮助纠纷各方决定其应承担的费用分配责任。 (5)发现事实(fact-finding),即指“由一个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单独研究和寻找争议所涉及的事实的纠纷解决方式”[12]。通过这些诉外解决方式,当事人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往往还会收获比诉讼更好的结局,可谓一举两得。而在我国现行法律的体制下,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是比较有限的,主要就是调解和诉讼,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采取多种调整方法,为公众提供多种选择,并提高他们的参与程度。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如诉讼、调解、仲裁、会谈、协商等,明确公民的参与权,以达到维护公共环境权益的目的。
  
  “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既是“治事”的需要,又是“治人”的需要,更是“治法”的需要。这是一项宏大、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不仅修改工作本身要从多个层次、多个维度开展,而且还要从多个侧面做好扎实的配套系统工程建设,例如,我们主张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参与权,以提高公民的参与程度,要想真正实现这个目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即扩大起诉资格,设置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人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使违法者受到应有制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权益。由此看来,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将会掀起一次“蝴蝶效应”,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一系列法律大调整的序曲,也会因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的突出贡献而被载入史册。
【作者简介】
孟庆瑜,男,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刘茜,女,法学硕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助教。

【注释】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德 K·茨威格特 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孟庆瑜、刘武朝著:《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汪劲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何兵主编:《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叶荣泗、吴钟瑚主编:《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版。
郭红:《浅析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独立统一关系》,http://www.nre.cn/index.php/action_viewthread_tid_24638.html,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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