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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一)准确定位
  
  对于究竟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保护基本法还是普通单行法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面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化、多样化和复杂化,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多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环境保护法体系,而这个体系的“龙头”就是环境保护基本法。无论是从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的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环境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其他单项环境保护法。而目前获取这部基本法的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将现行《环境保护法》按照基本法的定位进行修改,因为:首先,现行《环境保护法》有成为基本法的理论基础。与其他单行法相比,89年《环境保护法》与基本法的内容要求更加接近,其中关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基本法中应当具备的要素。其次,现行《环境保护法》有成为基本法的实践基础。长期以来,89年《环境保护法》一直在实践层面承担着基本法的功能,对有关环境保护的执法、守法活动给予了极大地帮助指导和理论支持,已经深入民心,拥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再次,获取方式最为经济、便捷。由于有了89年《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基础,我们只需要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即可,这与再投入新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新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相比要经济和便捷得多。具体而言,围绕定位问题,主要需从两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其一,在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开明宗义地指出基本法的属性,以强调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指导地位。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条就规定,“美国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可在第一条规定:本法系环境保护基本法,任何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及其解释、政策与执行均应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其二,结构及内容的配套修改。
  
  (二)调整结构
  
  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其在整个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我们考虑可以将《环境保护法》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顺序做出安排: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原则、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第二章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责权限、分工等等;第三章为预防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主要内容为:以加强预防工作为目标,确立诸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等基本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理措施等等;第四章为保护与改善环境。主要规定复垦、再生、防污减排的基本措施以及相应的鼓励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并不涉及单项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具体保护措施。第五章治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破坏的恢复问题、费用负担问题、各类制度措施等等。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把预防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和治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分列两章,目的在于凸现各自的功能和价值,尤其是预防的意义和重要性。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的纠纷处理机制和责任方式。第七章为涉外环境保护的法律适用。主要就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在结构安排上加入涉外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内容的原因在于: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地缘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环境问题。如果我国仅仅从本国自身的环境和利益出发,不考虑全球市场关系格局,不兼顾周边国家和全球的共同利益将无助于解决自己的环境问题,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当然,这里不需要对涉外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做详细规定,只需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作概括性规定即可。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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