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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

  
  2、保护对象的比较分析
  
  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环境,这是一个“静动结合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看,环境是一定时空范围内能被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和自然要素)的总体;从“动”的角度讲,环境是一定数量、结构、规模、层次的要素、因子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统一体”。而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对象为自然资源,它是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如土壤、阳光、水、空气、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静态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3、调整对象的比较分析
  
  调整对象是否独特是评判法律部门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准。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人环关系”。它“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人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这种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4]。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即“人资关系”,它的侧重点在于突出草原、土壤、动植物等物质实体及能量的天然性和对人类的持续有用性,也就是强调资源要素和因子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4、核心内容的比较分析
  
  部门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法权的运行与保障问题。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权分别是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核心内容,自然也是两部法律之差异存在的焦点。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概念如何界定问题的争论尚未平息,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其概括性地表述为“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5]。其实质是一种基本的生态功能权,即凸现整个生态功能价值,如环境的舒适性、景观的优美性、可欣赏性等的权利,这是一种相对独立且很难量化的无体权。而自然资源权则是指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显然,它是一种强调资源物质实体和能量的财产保护权,是一种有体权。
  
  5、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
  
  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法律根本价值的载体和核心。虽然理论界对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一些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已经得到了公认。在环境保护法领域被确认为基本原则的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以及“环境保护民主原则”。它们都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环境保护法的一切效力范围,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特点,贯穿环境保护法的始终,构成环境保护法基础的根本法律原则。从“协调发展”到“污染负担与治理”再到“公众参与”,可谓波及范围广泛,彼此之间的关联也照顾有加,体现了对整个生态功能价值的维护。与环境保护法不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更具针对性,主要围绕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展开,包括:“保护第一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开源与节约原则”和“自然资源产权化与有偿使用原则”等。其间,对资源经济价值的偏重之意已昭然若揭,与其立法宗旨相辅相成。
  
  6、基本制度的比较分析
  
  “基本制度是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明确化,是对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权利义务内容的基本构架,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准则”[6]。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致力于改变 “末端控制”局面的基本制度得以开展,主要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在自然资源的阈值范围内,“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流转制度”和“自然资源监管调控制度”构成了“基础数据”,主要通过借助市场方式降低资源浪费、资源破坏等“负值”出现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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