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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资利益调整立法若干比较与启示

  
  二是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工会的作用,未经工会组织的对抗活动基本都是非法的。分散的职工个体几乎无法与企业开展协商,而且容易导致协商的无序化。工会是职工利益的法定代表,无疑应当承担起团结和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我们应当针对当前工会独立性、代表性差和职能作用不强等突出问题,加快改善工会体制,如明确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责定位,工会提前介入集体协商,对企业工会人员进行培训并给予适当补助等,促进提高企业工会的凝聚力和代表性。

  
  三是规范罢工。罢工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常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对罢工的立法规范有效平衡了劳资关系。允许职工合法罢工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人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劳资关系制衡与合作共赢的法宝。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劳动者不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瓶颈”在于劳资双方缺乏实质意义的谈判筹码。好比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一律禁止罢工无疑是行不通的;但对罢工的放任无论对企业、对职工、对社会都会带来严重伤害。立法部分承认罢工权并全面规范停工行为,是解决集体协商“瓶颈”的必然选择。

  
  (四)地方立法借鉴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罢工问题,如承认罢工权并对集体协商中发生的罢工、闭厂等行为直接规范,最好是修改《宪法》、《刑法》、《劳动法》,或者制定专门的集体协商法。但是目前从国家层面来作出这样的规定时机尚不成熟。最早发生加薪停工事件的地方如能率先立法,将为国家立法创造经验。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地方立法不直接对罢工进行正面规范,可以使用《工会法》的“停工”概念,并从禁止停工的情形、停工期间权利义务,擅自停工行为法律后果等作出规定。这样可以理解为将法律规定的“停工”行为规范具体化,属于实施法律的地方立法,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中国劳动》在刊登时将标题改为《若干国家和地区劳资利益调整立法简介》,删去了文章最后一部分)

【作者简介】
蔡吉恒,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任职。
【注释】本文参考《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资冲突的对策》、《美国法律文库·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欧盟劳动法》、《劳动法新论》(台湾·黄越钦著)、《最新香港民商法律(雇佣与劳动法卷)》、《劳动法》(德国W·杜茨著)、《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常凯著)、《社会法原论》(董保华著)、《集体谈判与产业关系概论》(美国哈里·C·卡茨,托马斯·A·科钱,亚历山大·J·S·科文著;李丽林、吴清军译)、《最新大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 劳动法》(甘勇译)、“中国劳动咨询网”等整理,由于大部分未对照正式法律文本或者对法律文本存在片面理解,有关介绍可能存在误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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