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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资利益调整立法若干比较与启示

  
  六是罢工应当遵循最后手段原则。按照不少国家规定,劳工斗争必须是合适并且在实质中必要的,在用尽所有的谈判可能性才能转入劳工斗争。如在台湾,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其争议行为以调解不成立为前提要件。

  
  七是其他限制措施。在美国、德国、瑞典、西班牙等国家,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工人不能为改变合同内容而采取工业行动。在意大利,静坐罢工和占领工厂被视为非法。纠正的办法是确认所有权的诉讼(尤其在占有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警察强制、强迫罢工者离开公司的建筑。在日本,即便是对抗行为也不能有停止或妨碍工作场所保安设施正常维修或运行的行为。在台湾,争议行为期间,争议当事人双方应维持工作场所安全及卫生设备之正常运转。在韩国,争议行为不得在有关的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

  
  (二)关于工业行动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是罢工者职位可能被代替。在加拿大,参加罢工的雇员,即使罢工是合法的,该雇员会有失去工作的危险。如罢工结束时这份工作仍然存在,还没有被别人拥有,那么雇主没有义务解雇这位顶岗的雇员而使罢工者复职。在安大略省,一名合法罢工者如果在罢工开始的6个月之内要求得到原来的工作,而且这份工作仍然存在,则他有权复职;假如已雇佣了其他人,该雇员有权取代他。在魁北克省,法律禁止雇主安排他人去做罢工者的工作,除非由这个特殊地区从事正常工作的管理人员来代替。

  
  二是停止支付工资。在德国,参与罢工在停止工作期间丧失了工资请求权。只要他属于进行罢工的工会成员,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从罢工基金获得罢工补助,但通常不是全额的。参加合法罢工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西班牙,在罢工期间,雇主没有支付参加罢工人员工资的义务,参加罢工的人员将失去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的工资、保险和各种福利待遇,只有复工时方能恢复。在英国,“无工作,无工资”的原则作为雇主与雇员相互义务的基础,雇主可以截留工人参加产业行动期间的应付工资。

  
  三是非法罢工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在美国,如工人通过暴力、静坐罢工,或占领工厂而侵犯了雇主的财产利益时,会受到解雇。在德国,违法罢工时,雇主有权进行与行为相关联的正常解约。

  
  (三)关于非法工业行动的法律后果

  
  采取非法工业行动、违反工业行动法律规范,或者煽动非法工业行动等,将承担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通常是罚款、监禁和赔偿。

  
  在日本,违反提前通知义务的,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发布紧急调整决定后采取对抗行为的,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在韩国,违反限制性规定采取争议行为的,应被判处5年以内的监禁或1000万元以内的罚款。紧急调整决定公布后采取争议行为,不能在20天中止期限内中止争议行为或争议行为代表权,行为的负责人应被判处2年以内的监禁或100万元以内的罚款。不执行生效调解、仲裁也将被判处监禁或罚款。在瑞典,劳工法庭可以应雇主的邀请强迫非法罢工者复工,并责成劳资双方在一名官方协调员的领导下进行谈判。可以判定卷入非法行动的雇员和参与或支持非法行动的工会进行赔偿,对雇员而言赔偿是象征性的,限定为200瑞典克朗。雇主没有主动进行谈判或拒绝谈判时,劳工法庭会判定该雇主进行赔偿。在新加坡,《劳资纠纷法》规定,非法劳工行动或闭厂,将被处以罚款、6个月以下的徒刑;任何人以煽动、资助、唆使等方式促进非法劳工行动或闭厂的,将被处以罚款、12个月以下的徒刑。恐吓、威胁他人放弃有关权利,也构成犯罪。该类犯罪必须逮捕不得保释。在美国,公共部门罢工将面临处罚。如2005年12月20日纽约市公交工人工会发动全系统大罢工,使全市交通陷入混乱。法院于当日下午迅速作出裁决,判定违法罢工的纽约市公交工会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根据纽约州相关法律,参与罢工的工人面临参加一天罢工被扣除两天工资的罚款。工会方面于12月22日凌晨2点35分宣布停止罢工。2006年4月10日纽约州法院对罢工领导人图桑以“蔑视法律”罪,判处10天监禁并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对另外两名工会成员分别处以500美元的罚款,对工会处以250万美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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