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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资利益调整立法若干比较与启示

  
  在美国,如工会和雇主不能解决他们自己的分歧,可以向政府负责调停调解的机构请求帮助;或者争议对公众来讲关系较大,特别是假如争议在公共部门发生,政府机构可以主动地进行干预。调解通常以与双方联系对话的方式开展,包括召集会议、将雇主的最新解决方案交付雇员以秘密投票,尽最大努力使双方自愿在不罢工、不闭厂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绝大多数的调解是由联邦调停调解局的“联邦调解和协调服务部”和各州的劳工关系机构的全日制专业人员进行。国家设立国家劳资小组,由来自资方和来自劳方的各6名在全国有名望的代表组成,由总统任命。在联邦调停调解局局长的请求下,国家劳资小组有责任就争议的解决方案提出意见。

  
  (二)关于调查

  
  调查,又称实情调查,是指由政府,大多是总统或议会指派的调查人员或设立的调查委员会,对争议事件的真相进行中立公正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通过一定程序公布于众的做法。调查并非世界各国处理劳资利益争议的通用方式,在一些国家作为处理影响面较广、全国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利益争议时使用。从适用争议事项的类型上看,调查适用于部分在经过调解仍不能有效解决,且不宜交付仲裁或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的争议。从作用的方式上看,国家并非通过调查直接调整争议,而是通过组织中立方将调查所得的事件真相公诸于众,利用公众压力使双方妥协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说,前期调解为调查的必经程序,且调查常与罢工或闭厂等争议行为并存,与交付仲裁的方式相互替代。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内容要求真实公正,反映事件的真相,如果附带建议,也是劝告性的,不具备强制力。

  
  在美国,当发生的罢工、闭厂威胁到几个州乃至全国或者是与外国的贸易、商业、运输、通信等时,总统可以指定一个调查委员会开展“实地调查”,包括用一名局外人去调查和报告争议的真相。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争议的事实和有关各方立场的声明,但不得包含任何建议。总统必须将报告内容公诸于众,希望公众对劳资双方施加达成协议的压力。当总统接到报告以后,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地方法院下达禁止罢工或闭厂令。

  
  在香港,当事件经调解员或特派调解员调解,仍不能有效解决时,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决定将该劳资纠纷交付调查委员会调查。调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委任的委员组成,负责调查劳资纠纷的因由及情况,形成报告并可以提出建议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尽快以适当方式公布该报告。

  
  在新加坡,调查由部长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决定启动,但是仅在部长认为该事件已经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能交付裁决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调查委员会由部长指定的人员组成。调查报告须提交部长,在报告提交议会前后,部长可以随时以其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报告。

  
  (三)关于仲裁

  
  劳资双方经谈判和调解调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利益争议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交付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虽然有的国家在立法中保留了仲裁解决劳资争议的机制,但是,在大多数国家,通过仲裁解决劳资利益争议十分少见,强制性仲裁多数被禁止。利益仲裁作为处理利益争议的方式,与传统意义上处理违法或违约之争的权利仲裁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比较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点。

  
  一是仲裁组织的非政府性。规定了利益仲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其本身并不奉行政府强制裁决双方利益事项的做法,即使是规定了强制仲裁的国家也不例外。因此,利益仲裁组织并非政府部门组成或选定,大多由分别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人员,以及代表公益方的人员组成,有关组成人员由争议双方当事人选定。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仲裁。如日本、韩国、香港、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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