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孱弱的民法解释

【作者简介】
桑本谦,男,汉族,山东济南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经济学、法理学。
【注释】 本文阐述的案例是根据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于2002年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改编的。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文对案例的叙述简化了案情,隐去了原被告双方的真实姓名和名称,时间也若作调整。
参见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四十九条
参见阮光平等:“输血难以避免病毒感染窗口期危险”,《国外医学临床与检验学分册》2005年第7期。
这是上海市血液中心曾经完成一项500例输血后病人的前瞻性调查中获得的数据,参见张新平、霍金荣、徐海锋:《质量与安全管理》2000年第11期。
参见本章第四节讨论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类似案例及相关报道。
参见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 159 F. 2d 169, 173 ( 2d Cir. 1947 ); 相关讨论可参见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pp. 163-167.
参见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pp. 163-167.
参见G. Calabresi, The Cost of Accidents: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24.
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5页。
参见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p168.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8页。
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5页。
关于严格责任的经济学原理,可参见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92, 175-180;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施少华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页258-260;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2-108页。
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192页。
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桑本谦:“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页97。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经济学逻辑,可参见桑本谦:“疑案判决的经济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参见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参见扬子:“医疗官司,患者赢了——王凌感染丙肝案审结纪事”,载《中国质量万里行》2000年第10期。
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到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论文中,对不可抗力免责合理性提出质疑的大约只有杨万里的“论不可抗力的风险分配和公平原则”一文,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
下文列举的诸多流行误识是从我国民法学界的很多论著中提取出来的,本文参考的比较典型的论著有: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谭启平、龚军伟:“不可抗力与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用“无责事由”的概念取代“免责事由”,但从经济分析的意义上,二者并无分别。参见北川善太郎:《债权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107-108页。
参见Richard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2, pp102-109.
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6页。
这个道理很早就被霍姆斯认识到了,参见Oliver Wendell Homes, The Common Law, 300(1881). 转引自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92, p105.
参见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2, p 104. 另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参见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2, p 24.
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参见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92, pp104-105.
例如:Field Container Corp. v. ICC, 712F.2d 250, 255-256 (1983); Krell v. Henry, 2K.B. 740 (1930); L. N. Jackson & Co. v. Royal Norweigian Govt., 177F. 2d 694 (1949) Cert. Den., 339 U.S. 914 (1950).
有强大的激励因素使当事人一有机会就和解,因为诉讼比和解昂贵得多,大多数人都会规避风险,他们更喜欢确定的结果而不是偶然的运气。然而,和解的主要障碍在于,当事人常常无法对案件判决结果达成一致的估计,如果每一方当事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胜诉概率,那么这种相互乐观主义的情形就会压缩甚至消除一个重叠的和解范围。参见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苏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251页;另参见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92, pp554-560.
英国法院在17世纪之后的一个阶段就拒绝承认任何免责事由,这一“绝对合同”的概念是在17世纪一案中确立的。参见成晓霞:“履约免除的法经济学思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参见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苏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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