孱弱的民法解释
以一起输血感染丙肝案及不可抗力条款为例
桑本谦
【全文】
一、案件与问题
2003年1月,济南市一位名叫王静年轻女性在济南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做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手术中接受输血2000毫升,所输血液是由医院从济南市某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购进的。手术后不久,王静被确诊患病毒性丙型肝炎。王静认为其感染丙肝病毒是在医院接受输血所致,所输血液肯定含有丙肝病毒。王静据此认定医院或血站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遂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济南市某法院并提出赔偿请求。医院和血站辩称:手术中使用的血液在经过了所有法定检测程序和检测项目之后未见异常,并且血液中心使用的验血试剂及医院输血使用的一次性器具均达到国家或部颁标准,血站在在采供血过程中以及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均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清事实后认定被告辩解成立,根据2002年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①]
这显然不是一起疑难案件。2002年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机构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医疗常规就不被视为过错,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该案中,被告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在采血过程或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法院判决于法有据。在这里,需要的说明的问题是,既然医院和血站均无过错,那么如何解释王静感染丙肝病毒的事实?据医学专家介绍,除非使用实验室技术,否则目前临床血液检测技术无法将漏检率降至零值。由于丙肝病毒的抗原不能在临床上被分离检测,所以只能通过检测抗体来判断血液中是否含有病毒。然而人体在感染丙肝病毒之后过一段时间(3-6个月)血液中才会出现抗体,这就造成了医学上所谓的“窗口期”。如果献血者正处于感染丙肝病毒后的“窗口期”,那么,由于其血液中的抗体尚未出现,抗原又无法被检测到,所以查体时的检测结果就会显示正常。[③]抽样调查显示,“窗口期”导致的丙肝病毒漏检率估计高达4‰,[④]因而,输血感染丙肝的病例几乎在每个大城市都曾发生过。我们大致可以断定,如果没有其他意外,王静感染丙肝病毒就是因“窗口期”所致。
然而,公众的道德直觉并不总是能够被法律的理性所驯服。对于法官来说,这起医疗纠纷案件的麻烦不是审理,而是说理。要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并不难,但要论证判决的正当性就具有挑战性了。面对该案判决,“公平原则”以及“平衡当事人利益”等传统民法解释的惯用措词明显缺乏说服力:如果说医院和血站没有过错,那么感染丙肝病毒的受害人王静有过错吗?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凭什么让后者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损失?如此判决难道不是有失公平吗?“冤有头、债有主”的朴素道德观念不仅支持着上述追问,有时候还会影响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以及法院的判决。[⑤]如果不能在学理上回应这些问题,公众质疑的矛头必然会从法院判决指向法律本身:医疗事故的法定过错标准是否合理?医疗事故赔偿适用过错责任是否忽略了对弱势群体(患者)的权利保障?这样一来,围绕一个简单案件的争议就会节节升级。更为极端的道德哲学家(或受道德哲学影响很深的法学家)也许还会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既然实验室技术可以避免因“窗口期”而导致的血液漏检,法律何不强制血站或医院在为献血者体检时采用实验室技术?如果说实验室技术成本高昂,那么道德哲学家的反驳更加强有力:健康和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面对这一系列的追问,传统民法解释陷入了困境。尽管立法者就医疗事故赔偿选择了过错责任原则,但传统民法学在论证其合理性时却显得孱弱无力。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利用经济学方法为民法解释开发新的理论资源。
二、过错责任的经济学问题
过失可以被理解为加害人“注意程度的欠缺”,但传统民法学并没有提供一个据以衡量注意程度欠缺的客观标准。传统民法学仅仅把过失界定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由于这种过失理论主要强调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所以很难适用于本文讨论的案例。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几乎无法判断王静感染丙肝病毒是否在医院“应当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的范围之内。即使——鉴于医院清楚“漏检率”的事实——法院能够判断出医院“已经预见到”王静在输血时可能感染病毒,也很难据此认定医院有过错。传统过失理论的局限性在这个案例中就暴露出来了,在判断是否有过失的问题上,仅仅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在该案中,法院需要一个据以判断是否构成过失的客观标准。法律经济学已经为此提供一个富有成效的解决方案。
如果把加害人的注意看作是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需要支付的一种成本,那么问题就转化为,这种成本需要追加到何种程度才不被视为“欠缺”。为解决这个问题,利尔德·汉德法官于1947年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提出的一个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方程,[⑥]后被称为“汉德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该公式提供了一个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构成过失的客观标准。它既是侵权责任法上一个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法律经济分析领域中最著名的公式之一。汉德公式用三个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来确定过失的标准,B为预防事故的成本,L为事故损失额,P为事故发生的概率,汉德公式表明,只有当B < PL,即,当加害人为预防事故需要支付的成本低于事故的预期损失(事故损失额与事故发生概率的乘积)的时候,加害人才构成过失,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