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德公式蕴涵着事故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并非所有的事故都是应当预防的,如果预防事故的成本比事故预期损失更加高昂,那么放任事故的发生就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这一原则是法律上过错责任制度的经济学依据。过错责任制度免除了加害人无过失的赔偿责任,而汉德公式则恰好为加害人是否构成过失划定了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界限,即,加害人是否构成过失的标准是,加害人是否需要为避免事故支付高于事故预期损失的成本。如果注意到事故预防成本和事故预期损失的边际变化,我们就可以确定事故预防成本的最佳值。事故预防成本应当追加到一个最佳点,临近这个最佳点的最后一个单位的预防成本等于该单位预防成本所避免的预期事故损失,即边际预防成本等于边际预期损失。[⑦]这说明,过错责任制度的经济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总成本(即事故预防成本与事故损失之和)的最小化。[⑧]医疗事故赔偿之所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原因就在于此。
就血液检测而言,医院或血站要想将血液中的丙肝病毒彻底清除,必须采用成本极度高昂的实验室技术,然而这却是医院或血站在目前经济条件下无力实现的目标。当患者感染丙肝病毒的风险已经被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继续追加检测成本就会出现得不偿失的情况。假设感染丙肝病毒会给患者造成100万元的实际损失,医院和血站已投入的血液检测成本可以保证漏检率在4‰以内。如果要将漏检率从4‰降到3‰,医院和血站需要追加150元的检测成本,那么我们就应当容忍4‰的漏检率,因为需要追加的血液检测成本(150元)已经超过了事故的预期损失(1,000,000元×1‰ = 100元)。
尽管,较之传统过失理论,汉德公式关于如何确定过失的标准更加精致,但它在每一个操作环节上都面临着障碍,公式中的三个变量及其边际变化都涉及准确评估和预测以及由此发生的信息费用问题。不仅如此,倘若将评估权分散给审理不同案件的法官,就难以保证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克服上述难题的方法之一是由有权机构制定一些技术性标准,技术性标准具有统一、明确、权威的优点,无论是潜在的加害人还是法官都可以据以判断,为预防事故的发生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采取预防措施。当然,技术标准必须遵循汉德公式的经济学逻辑,根据汉德公式计算出来的最佳事故预防成本就是技术标准的定位依据。就血液检测而言,1993年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作出的有权解释,就为血液检测提供一套比较完整的技术标准,只要采供血机构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而不论血液中的丙肝病毒漏检率究竟有多高——就算免除了过错责任。在王静案中,由于医院和血站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采供血行为完全合乎规定的技术标准,所以“没有过错”被法院认定为一个有效抗辩。
三、过错责任的伦理学问题
根据过错责任理论,当继续追加的血液检测成本大于由此避免的预期事故损失的时候,采供血机构就有理由停止追加血液检测成本,过错责任容忍某种程度的血液漏检率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然而,作为一种追求效率的制度安排,过错责任却因此面临着一个伦理学质疑: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为保证采供血机构获得较大利益而以牺牲患者较小利益为代价的做法是否正当?看起来,过错责任有利于采供血机构,而对患者不利。采供血机构降低了的血液检测成本,但因此增加的事故损失却由患者全部承担了。基于这种认识,许多人认为,这起医疗事故纠纷隐含着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为了追求效率(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法院的判决乃至法律的规定都忽略了公平。然而,进一步的分析会使我们就会发现,如果过错责任是一个有效率的原则,其受益者不仅仅是采供血机构,患者也能从过错责任中获得好处。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相比)降低了血液检测成本,也因此降低了血液价格。尽管过错责任免除了采供血机构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患者却能从降低了的血液价格那里获得预先的补偿。
或许人们会说,与感染丙肝病毒的实际损失相比,患者从降低了的血液价格中获得的预先补偿是微不足道的。这种观点混淆了“事先”与“事后”的界限,在患者接受输血之前,预先补偿的依据只能是预期事故损失,而不应是感染病毒的实际损失,换言之,过错责任的预先补偿只能是一种风险补偿,因为对于接受输血的患者而言,事故的发生仅具有微弱的可能性。如果王静同意以较低的价格接受输血治疗,就可以由此推定,她事先“同意”了承担感染病毒的风险。正如有人自愿参加了一次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抽彩,结果却输掉了,他也不能以“结果不公平”为由而主张这次抽彩缺乏正当性。[⑨]最容易理解这个观点的办法是想象一下,任何患者,如果他希望感染病毒时肯定能够得到赔偿,那么他只需购买事故保险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与严格责任相比,过错责任体制下的责任保险费率会较低,事故保险费率会较高,因为过错责任体制会减少事故的赔偿责任。如果,如同上文所论证的,过错责任是更有效率的体制,那么过错责任体制下的责任保险费率和事故保险费率的总和就会更低一些,因此每个患者都会更情愿接受过错责任体制。[⑩]尽管王静因为该案适用过错责任而得不到赔偿,但长远看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能使整个患者群体从中受益。作为一种追求效率的制度安排,法律如此规定并没有在哪个地方违背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