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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知识界碑

  
  宪法学者:宪法高于日常代表(广义政府),是对代表制民主的约束。可宪法不能自动发挥作用,谁合适充当宪法的守护者呢?

  
  政治学者:首先我们来设想是否可能由一个高于宪定权的权威担当宪法的守护者。我们分两步走,第一步设想人民可以直接出场,看看和我们所说的违宪审查对应的制度是什么,如何具有超越性。第二步再看代表制民主下是否可能有一种超越性设置。第一步比较复杂,第二步就简单了。

  
  请和我一起来读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第四卷第五章。在这一章,卢梭综合考察了古罗马的保民官、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和斯巴达的监察委员会,把它们总括为保民官制。卢梭为什么要引进古代的保民官制?这个和今天讲的违宪审查有何相似之处?在他看来,政治体健康的秘诀在于“主权者——政府——臣民”这个结构的平衡,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即是,“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这个结构中的三个要素各自永远处于变动之中,三者之间的比率也永远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平衡只是一个理想,实际政治只要不过分偏离平衡就属于健康状态。日常政治中,一旦发生偏离,由谁来调节呢?保民官制就是这样一个平衡阀。它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与主权之间,或者如果必要的话,同时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联系,卢梭也称其为一个比例中项。用宪法学的眼光看,卢梭设想的保民官制就是“实质宪法”的守护者,而他称之为“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因为在直接的人民主权下,制宪权混于立法权之中。

  
  宪法学者:“平衡”与“实质宪法的守护者”,这两个说法很有启发。比较而言,我们今天谈违宪审查往往偏于个案细节和宪法文本,忽视了宏观的政治功能。不过,我想知道,往哪里安置保民官呢?莫非保民官是神插进的一只脚?

  
  政治学者:在政治体的“主权者——政府——臣民”的结构中,没有保民官的地位,因此,卢梭说,它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这是说,它是超然的。注意这里的立法权,其实就是主权。可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这个部分,一点都不像前面那样有逻辑了,而落入了经验领域。他之所以不从逻辑入手,是因为保民官既超越于政府,也超越于主权者和臣民。在一个政治体之内,如何可能冒出超然的人和机构来呢?首先,这个机构必须被创设,人员必须由人民选举;其次,这个机构又得日常地存在、运行;再者,由于必须由人而不是神来担当,这些人也一样会滥用权力。在三个方面,它和宪定权有甚不同?为了防止其篡权,防止人民主权为保民官暴政取代,卢梭主张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

  
  叙说这些的目的无非是想说明两个意思:第一,违宪审查的职能不是更高的权力,却是超然的,能节制一切权力(包括主权)的权威;第二,一切的机构设想,都逃不出宪定权的范围。此即违宪审查的悖谬,注定不可能有一种逻辑自洽的完美设置。

  
  宪法学者:违宪审查机构的超然性在代表制下,更没有可能了。

  
  政治学者:这是我们的第二步。在代表制下,人民不能出场,他们连制宪的任务都不能亲自完成,怎么可能直接充任宪法的守护者呢?况且,按照卢梭的意思,人民即便出场行使的也是主权,违宪审查权不是主权。制宪代表机构呢?我们设想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制宪机构常在,一种是制宪机构解散。制宪机构常在违反了西耶斯关于制宪权行使和制宪代表机构的时间属性的规定,因为制宪机构常在意味着政治体永远处于非常态,至少是夹杂着非常态。根据卢梭关于主权与违宪审查权的区分,即便制宪权代表机构常在,由它同时行使两种权力也丧失了违宪审查机构的超然性。因此,至少在西方的代表制民主下,无处寻找超越于宪定权的权威,一切可能的设想都只有在宪定权的范围之内了。

  
  现在可以得出结论了。你问谁合适充当宪法的守护者,我的回答是:在理想的意义上,谁也不适合,但总需一个机构来担当。道理说透了总让人心寒,好在生活不是非得完美才得以可能,宪法学的任务就是探讨一种可能好的生活的制度安排,但要知道什么是可能好的就需一个理想的概念。

  
  宪法学者:刚才我引述的1982宪法序言那段文字明确地说,“全国各族人民......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能否理解为,人民是宪法的守护者?

  
  政治学者: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维护宪法的权力自然也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是一个组织,一个机构,无法行使日常的职权。人民要维护宪法莫过于采取这样两种形式:第一,个体公民基于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的机构控诉违宪行为;第二,个体公民或群众通过行使政治权利批评、抗议违宪行为。还可以作一种整体理解,那就是把人民的无定型的存在纳入视野。宪法制定,人民退隐。但是,施密特告诉我们,人民继续存在,无组织、无形态地继续存在,并立在宪法的旁边。[12]这话有些费解,但如果我们把人民替换为公意(或者弱一点叫民意)、公共精神,就好接受了。不可设想,一个政治体的国民没有公共精神而国家有宪政。“人民作为宪法的守护者”,这个话在“机关”意义上说不通,在政治哲学上和宪法文化上是成立的。故此,仍需探讨专门机构的设置。

  
  宪法学者:代表制民主下,共有四种选择:一种可能是由立法机关充当违宪审查的机构,中国就是如此。第二种可能是由国家元首担当宪法的守护者,施密特持此论。第三种是由法院,美国是范例。第四种是另外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法国叫宪法议事会(中国人一般翻译为宪法委员会),德国叫宪法法院。比较而言,司法审查比较好,其实法德的模式和美国的模式差别不大。1980年代以来,我国宪法学界一直呼吁加强宪法监督,其中一种主导性的学术声音是宪法司法化。你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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