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概念辨析:制宪权、主权、革命、创造力
宪法学者:为什么在人民主权之外还要增加一个制宪权的概念?制宪权和主权是什么关系?
政治学者:主权(sovereignty)在历史上解决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民族国家的独立主体地位,所以主权就是独立性(independence),另一个是国内权威,也就是秩序链条的终端,所以主权就是最高性(supremacy)。和制宪权相关联的是主权的后一层意义。最高性主要表达空间的层级意义,不能传达主权的道德内涵。中文的主权一词包括了权利,虽然是翻译符号,但呈现了sovereignty的道德内涵。不管主权在民抑或在君,主权是一个恒定的原则。按照博丹的传统解释,主权是一个特权束,包括许多特权,博丹也统称其为立法权,[③]在立法主权之前,有司法主权的说法。制宪权是立法主权最核心的权能,不妨说是代表制民主和成文
宪法时代对立法主权的别称。中文的制宪权是法文pouvoir constituant 的翻译符号,英文是constituent power 。法文的constituant 和英文的constituent都是“构成整体所必要的”的意思,pouvoir constituant就是组构政治体或国家的权力。这个权力当然属于主权者。有了主权的概念,为什么还要增加一个制宪权的概念呢?这和现代的两个观念有关。一个是民主,谈制宪权就是谈民主。这里说的民主指的是代表制民主。即便君主立宪时代也如此。如果是绝对君主制,而不是有限君主制,那就没有制宪的必要和可能。对于一个绝对的东西你怎么需要、又如何可能制定
宪法呢?所谓立宪君主制其实就是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的混合,英国干脆用一个描述性的公式来界定主权——“国王/女王在议会中”。第二个观念是理性建构主义,其政治结果就是成文法宪政主义。人们乐观地相信国家是可以理性地建构出来的,就像一项工程施工之前需要设计一样,国家也需要且可以预先进行理性设计。没有理性主义,制宪权也不会成为一个概念。
宪法学者:能否把制宪权简单地理解为制定
宪法的权力?
政治学者:英语学界也有把pouvoir constituant 翻译成constitution-making power的,但属于例外。中文直接译为制宪权,给人一种印象,制宪权就是制定
宪法的权力。这样理解把pouvoir constituant简单化了,挤干了,甚至容易使人将其误解为制宪机关的权力。pouvoir constituant可以具体体现为
宪法制定,但是这个概念还有更丰富的汁液,以后我们可以慢慢品尝,现在你就把它当作主权的别称好了。你说1982年
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可历次
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的条款并没有规定制宪权的归属,只规定了修宪权。制宪权不是法律赋予的,也无需遵守任何法律。实在要在
宪法上找体现,那就是1982年
宪法第
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是授权,而是将主权原则藏于神龛。
宪法学者:从晚清起中国即开始立宪,尽管产生过那么多的
宪法,中国却几乎没人使用过制宪权的概念。这是否说明制宪权的概念并非不可或缺呢?
政治学者:不使用并不能证明没必要。中国虽然不使用制宪权的概念,可一直不断地在使用另一个相关的概念——革命(revolution)。革命本来的政治涵义是复辟,表示循环往复,拨乱反正。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赋予了“革命”一词以崭新的现代内涵:绝对的创新性。19世纪进一步给革命一词增加了“历史必然性”的内涵。[④]这里我们不关心黑格尔的历史概念,聚焦在“开端”的意涵上。一个成功的革命体现为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两个阶段。前者往往包括暴力要素,体现为暴力的行动。历史学叙述革命,偏重于前一阶段,甚至是暴力的运用过程——战争。在政治哲学上,革命是旧时间与新时间之间的分界点,标志旧时间的终结和新时间的开端。同时革命也是空间的裂变,即旧公共空间的摧毁、新公共空间的建构。中文的“改天换地”最为形象,记得有一首歌的歌词是“砸烂万恶的旧世界,万里江山披锦绣”,也同样形象地表达了革命的空间意义。制宪权指向革命的后一阶段,即新时间的开端和新空间的开辟,仿佛是空穴来风。看看《新约》的《创世纪》,你就可以获得一个关于制宪权的意象。制宪权不把暴力作为概念的构成要素,祛除了血腥,为规范之治铺平了道路。制宪权是非常的(extraordinary),却是常态(ordinary)的发端。如果把暴力当作国家的本质,这就不能、也无需完成从革命到制宪权的转变,而把制宪权当作革命权利的继续,把执政当作革命斗争的继续便毫不奇怪了。根据这样的国家理念,制定
宪法和法律仅仅具有某种工具价值和形式意义。我主张宪法学引入制宪权,是为了改正目前宪法学移植革命史的叙事方法,从而毫无本学科知识贡献的局面。以宪政主义的理论眼光来审察“革命、立宪”的叙事,就会洞察到其间存在一个不可弥补的沟壑,因为“立宪”在这类叙事中仅仅是一系列的行为事实,而不是一个创生性的原则,
宪法也不能终结革命,反而是革命的武器。我们在读《创世纪》时不要把上帝开天辟地、创造万物当作纯粹的故事,而要将其当作原理。只有这样,上帝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老子则抽象地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宪法学不能只讲制宪的故事,却没有原理,不讲“道”。制宪权归属于“一”,由“道”而生,载道而行。
宪法学者:除了暴力要素,制宪权和革命的内在精神还是一致的。
政治学者:甚是。两者均表示崭新的开端(fresh start)。这正是宪政主义者对制宪权噤若寒蝉的原因。在暴力革命与活跃的制宪权之间选择,你会选择什么?
宪法学者:宪政主义者是反革命的(counter-revolutionary),主张用立宪民主化解革命,用
宪法解释吸纳制宪权。法国立宪史提供了一本反面教材,告诉人们:诉诸制宪权往往就不会致力于违宪审查和法治;立宪频仍,即便不流血,国家也将长期动荡不安。人民的幸福寓于常态政治中,立宪不过是狂欢而已。
政治学者:政治理论致力于探求正当而稳靠的政权的法则,即便是自然权利的革命理论,也以之为依归。任何一种政治模式都面对一个根本的矛盾,即“统治者——被统治者”的矛盾,革命是一种永远潜在的可能性。如何消解革命呢?卢梭(J.J.Rousseau)贡献了一个天才的设想,后来形形色色的民主理论是卢梭版本的变种。他把人民区分为两种政治身份——主权者、臣民,从而把政治的基本精神结构描述为“主权者——政府——臣民”。他发现政治的秘诀就在于这样一个连比例公式:“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⑤]。这里不费力解释该公式,与我们的话题相关的是制宪权的例常化。在他看来,政治体的生命就在于人民的主权权威。因此,他主张人民定期集会,而每次集会都必须以对两个问题的表决而告开始。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⑥]人民对这个问题的表决其实就是对
宪法的整体反思以及对是否重新立宪的决断。这是一个不得了的发明,他用制宪权消解了革命,或者说将革命祛毒化、例常化了。由于人民直接出场立法,卢梭无需制宪权的概念,制宪权包含于立法权之中。卢梭用直接的人民主权消解了革命,用和平的广场政治吸纳了革命政治,革命与广场在气质上相印。鉴于卢梭把对这个问题的表决独立出来,而且作为每次集会必经的程序,我们不妨采用代表制的语言,称之为制宪权的例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