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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

  

  任何一个国族的宪法,无论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都有它自己的生命轨迹与演进逻辑。在研究过程中,适度地抵抗“普适性”不仅仅是为了确保学术话语的自主性,更是发现“真实”的必须。本文以“劳动权”为典型,简略探讨了它的中国语境、脉络与逻辑。它让我们了解到,一方面,宪法条款不同于宪法规范,我们需要依靠文本,围绕条文及其意义脉络,发现规范;另一方面,宪法规范的意义范围也需要在一个社会、历史的语境中加以开掘,而这种语境就必然具有中国性,尤其是对于中国《宪法》规范而言,它在本质上是暴力革命后通过法律叙事来弥合裂缝的技术,要理解它们,革命——建国的历史意识更是必不可少。在这个历史意识的挖掘过程中,有一条逐渐清晰的线索向我们展开,那就是对于劳动权而言,它有一个从事实性概念“劳动”到规范性概念“劳动权”的演变过程:劳动最初只是一种事实的活动,但中国的革命与革命家提炼出它的规范性内涵,“有权劳动”成为一种正当性宣称,而此种正当性宣称又不仅仅只具有获得生存与温饱的个体意义,相反,不断将“有权劳动”标识为不同阶段政治共同体的合格成员身份;从而,我国劳动权规范性内涵的演变也有一个从生存论意义上的“有权劳动以获得生存之可能”到政治论意义上的“有权劳动以获得国家政治共同体主人地位”的演变过程,这是一种纯粹的自由权向复合的民主政治权的演变过程,而这背后交织的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革命与建国波澜壮阔的历史,有着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独有的意识形态、历史逻辑与叙事方法。它们都无法简单套用从西方市民社会中孕育的自由权逻辑和后来的社会权逻辑,只能依靠我们自己的真实材料来加以理解,在这个理解过程中,我们就会对现行宪法达致“同情”,这或许就是梁漱溟老先生所谓之对待中国历史与社会需要“同情之理解”之一解吧。


【注释】 认为劳动权同时具备自由权和社会经济权两种性质的主流学说可以参见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张千帆主编:《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页。
典型观点如四川大学周伟教授指出的:“从法律意义上看,将劳动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似乎是我国宪法特有的现象。在宪法理论上,由于劳动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义务本身即存在争议,故可以认为我国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规定在宪法里面,或许其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见童之伟主编:《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
宪法解释与宪法阐释的区别在于对待宪法文本是以一种原旨主义的态度来寻求原初的宪法含义还是以一种政治法理学(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的态度通过“解释”而发展其含义,以符合当下诠释者的立场需要。具体可以参见D. Goldfor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and the Debate over Originalism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25. K. Whittingt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extual Meaning, Original Intent, and Judicial Review, 1999
R.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Oxford Press2002,,p19
ibid, p20
规范从纯粹的法学立场来看,可以认为是一种有关命令(command)、禁止(permit)、授权(authority)的行动的意义,比如凯尔森;也可以仅仅就认为是一种命令,比如奥斯汀;还可以认为是一种经过了反思的社会规则(social rule),比如哈特;从社会学来看,也可以是一种“对人交互行为所产生预期的稳定”,如鲁曼的社会学。它的功能既有语义学的功能,更有语用学的功能。
R.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Oxford Press2002,,p22
R.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Oxford Press2002,,p31
ibid
R.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Oxford Press2002,,p32
周婧:《论宪法劳动权的双重性格》,载《南京农业学报》2006年第2卷第2期
典型如周婧:《论宪法劳动权的双重性格》,载《南京农业学报》2006年第2卷第2期;徐刚,方立新:《论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上的定位》,载《浙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7页。
从释义学角度来看,非常标准与规范的一个典型作品是王锴:《论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我国目前的宪法教科书对劳动权含义之说明,大体采用“注释”性的话语。也就是直接针对第42条的含义进行概括,缺乏方法论上的自觉。当然,这也是由于教材性质的写作所决定。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许崇德等:《宪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许崇德等:《宪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
蔡定剑:《宪法精解》(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见肖蔚云、王瑀、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同上,第97页。
见肖蔚云、王瑀、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7页。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9页。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6页。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0页。
薛华:《黑格尔、哈贝马斯与自由意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19—32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442页。
具体展开见:【德】霍奈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22页及以下。
【阿根廷】卡洛斯.桑迪亚戈.尼诺:《慎议民主的宪法》,赵雪纲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政道”相对于“治道”而言。所谓“政道”是对政权来说的,也就是政治统治与政治存在的根本正当性,“治道”是相对治权来说的,是政治实体具体治理的技术与权力。《苏维埃宪法大纲》的颁布是在法理上“创设”出一个正当性,这既表明了与国民党统治集团在法理上的分庭抗礼之开始,也是中国共产党在苏区确立的法秩序之“承认规范”,它的有效性是由一系列社会实存的状况所决定的。所以,它是“政道”层面的问题。“政道”与“治道”学理上的深入区分可以参见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通过)第二条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第3页。
【美】汤森、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4页。
毛泽东《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2版),第539页。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第3页。
毛泽东《所寄希望于劳工会的》,《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6——7页。
毛泽东《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毛泽东选举》第1卷,第127——129页。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参见肖蔚云、王禹、张翔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第17——18页。
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作者简介: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感谢韩大元老师、林来梵老师、李树忠老师、朱国斌老师对本文初稿的批评与指导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第四十四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践理性在宪法适用中的展开:以宪法解释为中心”(项目号200804404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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